【新唐人2009年1月17日报导】
我儿子张起于年2008年5月16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执行刑事拘留,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2008年6月20日张起被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批准逮捕。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我们没有得到儿子的任何消息,甚至在这严寒中无法给他送去棉衣一件。情何以堪!
鉴于我们的儿子已经被严重超期羁押,我们特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身份向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提出投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
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严禁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对于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除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5个月。而张起所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最高法定刑为7年。由此可见,张起已经被严重超期羁押。
我们要求立即释放我们的儿子张起,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以切实保护张起的人身权利!
投诉人:吴克儒等
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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