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公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纪实

【新唐人2009年7月24日讯】今天2009年7月24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公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举行,当事双方围绕公盟接受资金的性质、接受的资金是否属于应税事项、应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已经届至、届至的应税义务是否已经履行以及税务代理机构的过错是否应该由公盟承担等问题展开了质证陈述和辩论。听证从上午九点开始,至十一点半结束。

听证程序遭受质疑

税务局决定今天的听证程序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因而闻讯前来参加旁听的许多民众和公盟的工作人员均禁止进入听证现场,只有公盟的法人代表许志永和代理律师黎雄兵、彭剑三人被允许进入。听证开始时,公盟对不公开进行的听证程序提出了异议,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不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请求纠正错误允许公民参与旁听。但是,听证主持方没有采纳公盟的异议意见,并拒绝说明理由。

行政认定相互矛盾

关于本案所涉及的耶鲁大学法学院支付给公盟的款项,地方税务局认为属于公盟为耶鲁大学提供的咨询服务收入,应当交纳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可是,同属此次对公盟进行联动执法的另一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7月17日出具的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却认定这些款项是耶鲁大学支付给公盟的“捐助款”。

依据法律规定,捐助款是不需加纳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的,自然不存在偷税的问题。公盟主张,国税局的认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地税局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国税局与地税局对相同事实和行为的相互矛盾认定,以及因此而直接导致的是否产生纳税义务的根本性差异,地税局的听证答辩人没能作出任何解释。

已纳税款未获认可

公盟在提交的书面意见中表述:“我们为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误解和执法麻烦,同时基于我们所担负的使命和社会责任,哪怕是我们所接受的微薄资助,还是严格依法按照商事公司的身份交纳应交的税收,即使是捐赠资助款这类非应税项目我们也将它视同营业收入如实申报交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及其他附加政府收费,从未有偷税行为。”

听证程序中,公盟就地税局认定的耶鲁大学分别于2007年6月和2008年4月支付两笔共计375073.31元的偷税款项,当庭提交了已经如实足额交纳税款的证据——2009年5月18日将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连同教育费附加款共计20629.04元通过光大银行解缴海淀区国家金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号为652712。

面对此类铁证如山的事实,地税局的听证答辩人也没能作出合理解释。

混淆税务代理责任

公盟还认为,地税局将本案中税务代理人和纳税义务人间的法律责任相混淆,违反法律规定。

自2005年以来,公盟一直委托北京的一家名叫春雪会计服务公司的机构进行财税代理,包括:建账、记账、编制税务报表、填制税票、国税地税纳税申报、协助税务稽查和税务年检等事项。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仅需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而不应承担税务行政罚款责任。公盟从未有伪造帐薄隐匿收入等的偷逃税款的主观过错,整个财务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均由第三方专业代理机构独立自主完成,公盟从未有过任何不当指示或干预。

因此,公盟不应承受税务行政罚款责任。地税局的听证答辩人对此没有作出回应和解释。

公盟精神感召庭堂

听证程序的最后环节,公盟做了最后陈述。许志永语重心长的强调,公盟是一家公益性民间非营利机构,长期以来致力于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坚守法治、理性和建设性的方式推动社会进步,关怀弱势群体,从事社会救助,开展慈善活动,维护社会正义,监督政府权力。这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所必要的,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给我们充分的发展空间。我们无盈利,我们是以最少的成本做最可能多的良心事。

“正是被公盟精神所感召,我们义无返顾非常尽职尽责地为公盟提供了本案的免费代理!”黎雄兵律师的陈述在听证主持人的制止下被迫终止。

而此时,一同坐在听证答辩人席上的三位税务官,已经完全被许志永博士动情阐释的“公盟精神”折服,半天没有回过神来。

2009年7月30日,公盟将要面对的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另一场处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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