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艺术律师版:“眨眼无罪”

【新唐人2010年1月4日讯】(新唐人记者白梅采访报导)2009年12月30日,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涉嫌“伪证案”,当天,四位北京律师身穿黑色律师袍,用黑胶带将眼睛固定呈睁开状,用行为艺术表现“眨眼无罪”,对检察院用眨眼作为证据,以刑法第306条起诉李庄表示质疑。本台记者分别电话采访了参与表演者王雅军和牟继源律师。

王雅军律师是北京著名维权律师,曾代理多起人权案件,他表示,检察机关以人在谈话时,自然的下意识动作指控律师,不只给律师执业带来危险,导致无人再敢作辩护律师,而且会带来社会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的信任危机,给整个社会带来危险。王雅军律师说,用行为艺术表达律师意见,在律师界还是首次。

记者:李庄案似乎使维权律师的阵营扩大了。

王雅军律师:对,李庄是商业律师,但是,他是商业律师中比较勇敢,比较有勇气的。在做法上,跟我们有类似的地方,虽然他可能并不是像我们是从人权角度。我们做的是人权案件,他是从维护律师执业权力这个角度,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法院不让他复印案卷,或只复印很少的部分,不让他会见,他不屈不挠找他们理论,几次找人家去反映,投诉,争吵,这都是一种很正当的行为,维护律师正当权利的一些做法。

记者:李庄案引起你们关注的焦点是什么?

王雅军律师:我们主要是针对这个,(指控李庄)威胁利诱被告人翻供的罪名,我们认为这一定是一个主动的行动,言论,得用言论来威胁,或者利诱,或者是行动。但是人的眨眼睛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对方看到他说话的时候眨眼睛,就猜测要自己翻供,然后他就翻供了,这样把这个做为对他的指控之一的话,我们认为这个做法是很荒谬的。

眨眼这个行为是没有错的,你不能拿这个来指控一个律师,如果这种做法成立的话,那我挖耳朵,挖鼻子,或者点几下脚,拍两下桌子,是不是都可以认为是暗示?这个逻辑上是可以的,对吧?这样就没有人敢做辩护律师了,不仅是没有人敢做辩护律师,就是正常的人与人之间都无法进行交往,就说两个人谈件什么事情,有个人眨着眼睛,对方以为他是在暗示什么,这样的话整个社会就混乱了,所以我们是看到这个危险性,不仅是对律师行业的危险性,而且是对整个社会的危险性,来看待这个事情。

当然,我们对于李庄个人不作评价,他是否有犯罪之类的,这个由法院去认定。我们所要表达的是对这一个证据,在指控上的荒谬性的一种态度。

记者:这是不是律师第一次用行为艺术来表达意见?

王雅军律师:作为律师界应该是第一次,用一种行为艺术来表达一种态度吧。你看我们眼睛上贴得黑胶布,就把眼皮贴住了,不能眨眼了,你眨眼人家就认为你要翻供,暗示他。

关于李庄的问题,很多人也写了博客也好,文章也好,媒体也有些不同的看法,我们觉得那可能用行为艺术表达这种方式,更具有冲击力一些,问题是中青报的口吻,就是文革的那种口吻,文革的风格,你有兴趣你可以搜一下中青报的那篇文章,用的口气和词完全是文革的,那怎么行呢。因为它损害了整个律师界的形象,损害了整个律师界的执业前景了。

所以我们这次大家都在用不同的方式,在为推动中国的法制做点事情,我们认为这个行为艺术的方式也是一个可以尝试的办法。

另一位参与行为艺术表演的是北京商业律师牟继源,牟继源律师同时还是高级经济师,他执业20多年,承办过上千件民事、刑事等诉讼案件。牟律师指出,当事人揭发自己辩护律师的做法有悖常理。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立案阶段的信息是属于保密信息,案件没有定性,不允许向社会公开。公安部门通过媒体披露信息给社会,实际上是涉嫌犯罪。从整个舆论的宣传来看,好像李庄就形成了这么一个罪名了,其目的和用心值得怀疑。

牟继源律师解释自己参与“眨眼无罪”行为艺术表演的动机说,李庄案引起大陆律师广泛关注,因为它涉及司法公平和正义。律师具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能,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遵循客观规律。

参与“眨眼无罪”行为艺术表演的还有李方平和梁小军律师。

资深刑法律师张思之对媒体表示,中国官场的运作规律支配了李庄案,事情很可能就这样尘埃落定了。

2009年12月10日,重庆“打黑案”嫌疑人龚刚模向重庆公安机关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伪证,12日重庆江北区检察院批捕,同日李庄在北京被抓捕。30日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持续16小时,没有当庭宣判。李庄本人否认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对他的指控: “请你们(公诉人)回去转告重庆江北区公安,他们抓我抓早了。”“将来,调查组在调查我的案子的时候,你要敢于承认起诉书是你(公诉人)写的。”

李庄说:“律师属于弱势群体。”

2010年,是否会有更多律师进入维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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