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律师向山西省政府及人大常委出具法律意见书

【新唐人2010年3月25日讯】 山西省新闻办就“疫苗事件”召开十分钟的新闻发布会后,北京律师李方平及杨学林为山西省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两位元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两机关在处理“山西疫苗事件”中应保障受害人诉权、立即刑事立案侦查、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启动人大质询程式。3月24日下午,法律意见书已通过特快专递寄往中共山西省政府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李方平律师表示,“山西疫苗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但最严重的是法律规则缺失。在事件初露端倪时,如果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立案,如果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就不会引起这么严重的后果。亡羊补牢,时犹未晚。当前,除了要做好保障诉权和刑事立案侦查工作外,及时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和启动人大质询程式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这样才利于避免事态扩大,利于公众了解真相。

对于这份“公民法律意见书”的起草过程,两位律师表示难度并不大,他们只是运用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去做一个公民的应尽责任。

下面是“公民法律意见书”的原文。

山西“问题疫苗”事件的公民法律意见书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我们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公民,一直十分关注山西“问题疫苗”事件的法律问责、制度完善等问题。我们基于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就山西“问题疫苗”事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保障诉权:我们了解到:疑遭“问题疫苗”受害的原告在向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在地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庭既不立案,也不驳回。我们认为:行政解决与司法救济应该是并行不悖,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封堵司法救济不予立案的做法显然不当。

刑事立案:根据山西省疾控中心原资讯科科长陈涛安的举报,以及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王克勤的调查报导所披露的内容,相关责任人业已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怠忽职守罪,应当由公安部门、检察院立即立案侦查。

限制出境:鉴于原山西疾控中心主任栗文元提前退休,赴澳洲未归,影响到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有关公安部门、检察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限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怠忽职守罪的有关人员出境。

人大质询:鉴于山西“问题疫苗”,关系人民生命、健康权,人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我们建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立即召集会议并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对山西省卫生厅的质询案。

李方平(北京律师)
杨学林(北京律师)
2010年3月24日

联系方式:
李方平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13901360413,杨学林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13901241513

附: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3、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怠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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