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吉田对北京司法局吊销律师证的自辩

【新唐人2010年4月20日讯】我对北京市司法局吊销我律师执业证处罚的答辩

2009年4月12日,本人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此处罚案件针对的是2009年4月27日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刑事案件庭审,审判长为陈旭东,被告人为杨明,罪名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辩护人为刘巍(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和唐吉田(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处罚内容为:“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拟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本人认为,泸州市中级法院根本未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程序》进行庭审,当天法庭内外的秩序非常混乱,审判员迟迟不进入法庭,审判长对法庭内旁听人员录像的行为不予以制止,而且审判长十余次阻断辩护人的发言,以至辩护人无法正常辩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                             

2009年4月27日9时30分,被告人杨明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的第二审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9时30分整,旁听人员近五六十人坐在旁听席上,由于座位有限,门外亦有几十人隔着窗户旁听。二位辩护人准时就坐辩护席准备开庭,但迟迟不见审判长进入法庭。一刻钟后,几个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法庭,无理要求旁听人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检查,旁听人员质疑他们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遭到拒绝。那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员同时又强行要求二位辩护人离开法庭,却不给任何的理由,辩护人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也遭到其拒绝,甚至恼羞成怒,对辩护人大喊大叫。因为这几个不明身份人员的违法行为,审判长和法警没有及时制止,致使法庭内成了几个不明身份人的地盘,他们可以恐吓辩护人,他们可以随便驱赶旁听人员,却不需要出示任何理由。    

后审判长李旭东带几个法警到辩护人面前,要求辩护人配合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李旭东也拒绝说出这些人的身份和要求辩护人离开法庭的理由。辩护人走出法庭后,发现在楼梯的角落里和楼层上,有几个人对着辩护人和旁听人员偷偷拍摄。这种偷拍的行为在法院是禁止的,但此时法警和法官对这种行为置之不理。                  

开庭时,在旁听席的有一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辩护人发言时,会多次站起来并在庭审现场走动,摄像头对准辩护人进行拍摄,态度轻慢无理,甚至有挑衅之意。二位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对这个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并要求阻止这青年人的拍摄,但审判长没有任何的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一款,“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审判长对明显违反庭审规则的事情不予以制止,放任其进行。                                      

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大约有十几次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法庭辩护进行得非常的困难,不允许对证据质证、不允许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不允许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进行分析、不允许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只允许核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只允许被告人回答“是”还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审判长试图压缩辩护人的辩护空间,他的法槌敲打得震耳欲聋,辩护人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在被数次的阻断后,又数次接续发言,直至法庭辩护快要结束时,审判长再次阻断发言并斥责辩护人,为了维护辩护人的发言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使审判员明白法律是不容许如此的践踏,辩护人选择和平退庭,并在退庭时交上书面的辩护意见。                                

泸州市中级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本应当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然而非但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纠正,却违背事实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律师,这明显是对律师的打击报复。

综上,本律师对自己在法庭上的行为做了如下的总结:          

1、本律师依法不配合不明身份人的安排离开法庭是对法律的尊重,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尊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条。                      

2、本律师要求法官制止旁听人员录音录像,是对法庭秩序的维护﹔《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9条。                                    

3、本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权是受法律保护﹔《律师法》第30条。          

4、审判长严重侵犯律师的辩护权,律师有权利退庭以示法庭的违法。《律师法》第30条。                                    

北京市司法局认为本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2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包括:“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本律师显然没有任何上述列举的行为。因此,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拟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显然是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                                 

此致

答辩人:唐吉田、刘巍

2010年 4 月 22 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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