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新纪元电台控告巴淡政府

【新唐人2010年5月1日讯】新闻周刊(215)

今年三月份,印尼频道监督部门联同警察部门非法强行没收了印尼巴淡岛新纪元电台的信号发射器,为此新纪元电台将地方政府部门告上法庭,希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印尼的法律来履行工作职责。四月二十七日,印尼巴淡岛的法庭以“搜查与没收器材不在审讯前范围之内”为由,对新纪元电台的控告不予受理。

从4月19日到26日,经过一个星期的调查,印尼巴淡岛法庭在27日,对于新纪元电台控告政府部门的案子给出结论:不予判决,理由是“搜查与没收器材不在审讯前范围之内”。

新纪元电台在四月初将印尼频道监督部门做为第一被告,廖省警察局作为第二被告,巴惹朗市的警察局作为第三被告控上法庭。新闻法律援助机构(LBH Pers)的律师索磊•阿力(Sholeh Ali)作为新纪元电台的律师,在预审听证会上作出如下陈述:

在频道监督部门和警察非法强行没收电台的信号发射器时,原告已经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做出解释,新纪元电台的案子已经上诉到高庭,法庭可以查阅高庭的法律文件。按照印尼法律,在高庭判决前,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力强行没收任何设备,。

除此之外,作为民事调查部门的频道监督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出示的信件中,没有写明没收设备的原因和目的,信中说“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所以频道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出的此行为”,给出的理由很模糊,很牵强。

被告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本地巴淡岛国家法院的批准,因为印尼的民法法典规定在进行搜查和没收物品时必须得到国家法院的批准才能进行此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法典的第3章,第36章,第38章,在没收物品后,官员并没有给出没收物品的收据,这已经违反了民法的第37章。所以被告必须归还原告被没收的电台的一切设备,并作出物质和精神上的赔偿。并恳请法官做出以下决定:

一、同意原告的预审诉讼。

二、宣判被告的搜查和没收无效。

三、赔偿设备损失275,000,000盾币 (或美金 27,500元) ,非物质方面的损失 10,000,000,000盾币 (或美金 1,000,000元)。

四、让被告在国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对于巴淡岛法庭塞曼法官给出的不予受理新纪元控诉的理由,新纪元电台的律师索磊•阿力在受访时表示非常“怪异费解,不能为人接受”,并表示将此案子带去司法委员会汇报,寻求公正。

索磊•阿力表示,“在民法法典第95条和第82条法令,表示审讯前的范围包括抓捕、扣押和其他动作,包括搜查和没收。所以我很奇怪,法官说搜查与没收器材的审讯不在审讯前的管辖范围之内。”

索磊•阿力认为法官没有正视条令,没有认真阅查法官在案子发展中的多次性的判决。索磊律师举个例子,前不久雅加达南部法庭发生一宗不按程序搜查三箱货柜而上诉的案子,其代理律师递上审讯前审查,结果,三箱货柜的东西全部完璧归赵。

“我不知道法官哪里找来的条令,说不在审讯前范围之内,这不但可笑而且奇怪。这是法官的不正当行为。我们会向在雅加达的司法委员会呈递诉讼,应该让这样的法官得到审判和教训,并告诉他法官必须从专业角度追踪最新的发展。”

“法官认为这个案子没人可以掌控,难道这法官是因为害怕吗?没什么好怕的,这只是一个判决程序,只是尽一个专业法官的职责就可以了。这后面隐藏了什么?我想是政治因素。”

虽然法官已判决不受理,索磊•阿力和他的律师团决定继续上诉。此外,也会把塞曼法官的不正当行为向司法委员会告发。他认为,在当今法律不断发展和实践的过程中,从未出现过因审讯前控告搜查与没收器材遭拒绝受理,也未有过禁止上诉法庭的禁令。

新唐人记者福清、瑞马特印尼巴淡岛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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