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盗墓贼竟遭判极刑

【新唐人2010年5月16日讯】在中国盗墓可被判死刑!湖南省最大宗盗墓案的二十七名被告,四人被判死刑,其中一人获缓刑两年执行,两人判无期徒刑,其余被告则被判监一年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据称,有关古物全被追回,没有失去,其中一宗案件的赃物涉款只有 1.4万欧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四日在望城一审判刑时指,在零八年四月至零九年一月期间,被告人林细生、刘胜利、龙寿云、刘智华等二十七人分别结伙,在望城县、宁乡县、岳麓区及江西省分宜县等地,以挖掘洞穴方式从附近的猪栏和排水渠等地方进入十余座千年古墓偷窃古物。被破坏的古墓葬包括战国时期的大型古墓葬、西汉长沙国王室和贵族墓葬、明代和清代墓葬,盗取了三百多件文物,当中,国家一级文物十一件、螭纹玉剑等国家二级文物五十一件,双面云纹青玉壁等国家三级文物八十六件,一般文物二百余件,触犯盗掘古墓葬罪、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七十九页的判决书中,只有一处提及赃款,指被告人林细生在望城县犯案后,将盗窃文物作价十二万元人民币(折合约1.4万欧元),而龙寿云等本地人获得三万四千元(折合约四千欧元)。二人均被判死刑。

据侦办案件的长沙市警方介绍,这是中国立国以来发生在湖南省涉案人员最多、涉案范围最广、社会影响最大的一宗盗墓案,案件涉及三个盗墓犯罪团伙,成员来自山东、湖南、江西、甘肃、山西等省,主犯来自湖南长沙、江西新余、山东济宁,行动中实行资金提供、设备投入、勘探古墓、盗掘墓葬、销售分赃的“一条龙”作业。

《潇湘晨报》报道,现场四名妇女听闻四名主犯被判死刑,实时瘫坐地上,嚎啕大哭,相信是四名被判死刑犯的家人。

──转自《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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