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8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19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预告“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在“房屋贷款拨款委托书”范本附件增列买到凶宅,可请求银行撤销、解除或变更拨款委托。
金管会研拟于“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增订第11点规定,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费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额担保,不得约定征提连带保证人。
不过,如基于授信条件补强而需征提一般保证人者,在主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应先向主债务人求偿。
此外,金管会在“房屋贷款拨款委托书”的附件,增列如果建物(专有部分)在卖方产权持有期间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的情事,也就是买到“凶宅”,购屋者可请求银行撤销、解除或变更拨款委托,暂缓或停止拨付贷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不过,银行界人士指出,如果是在购买预售屋,银行分阶段拨款,才有可能请求银行撤销、解除,或变更拨款委托,或是尚未完成拨款者;如是交屋完成并已全额拨款者,则无法请求银行停止拨款。
金管会表示,关于“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将进行预告,各界可在7天内提出意见。
本文网址: https://cn.ntdtv.com/gb/2010/08/19/a4196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