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讨会:刑讯逼供乃司法之黑

【新唐人2010年8月28日讯】 从樊奇杭案看重庆“打黑”法律研讨会(二)

重庆“打黑”的运动式执法广受争议,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最近再次引起国内外强烈关注。王工、秋风、杨支柱、邓文初、周泽、凌沧州、许志永、滕彪、黎雄兵、李方平、李金星、李和平、唐吉田、江天勇、王令等40多位专家、学者、律师和媒体人在北京召开了这次法律研讨会。会议呼吁并签署了《敦请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樊奇杭涉黑一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公开信》《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对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依法调查的公开信》。

唐吉田律师主持会议,如下是会议发言记录的后半部分:

李和平:首先我有两个庆幸。第一个庆幸是“有”,第二个庆幸是“只有”。有,是在重庆打黑案中还有一个朱明勇律师,他使我们了解到一些真相。只有,庆幸中国只有一个重庆,使我们还能在这儿开研讨会。

我想说三个内容,第一个关于酷刑,第二个关于罪名,第三个关于办案的独立性。

中国司法遍存在酷刑,这是所有律师人所共知的。这种酷刑,有三个特性。普遍性、严酷性、惨烈性。这个普遍性,可以用一句话讲,凡是上到法庭上的被告人,你问一下,你是否受到过酷刑?回答的比例我相信80%以上的人都会说受到过。我就用这一个来概括刚才这个普遍的问题。

严酷性。我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有一些程度轻一点或者是还能容忍。但是,有一些酷刑实在是超过了人的极限。有一个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在男性的生殖器上缠上铜丝,你说不说?不按警察的意思说,就通电,通你两个小时看你受得了受不了!?

本案中樊奇杭也遇到打表十天的经历,手铐撤下来时,沾满脓血,我相信是真的!再说危害的酷烈性,通过互联网搜集到关于最近中国冤案召雪的案例,我找到五个 “死人复活”(像赵作海、佘祥林案)案例,只有死人复活了,这个冤案才能召雪。真凶归案了,案子都不一定能召雪。想一想,死人复活的概率该有多低?有多少个冤案才能够有一个死人真正地复活呢?

联系本案,樊奇杭被严重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所谓的“爱丁堡枪案”是他做的,而这个案子早前是重庆市公安局长说,已经侦破。并且报纸上已经公布,但后来硬把这个案子贴到樊奇杭身上。如果这个案子没有朱明勇律师的出现,没有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那么樊奇杭完全有可能被执行死刑。那么如果他被执行死刑,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是不可能死人复活,真凶也在这个案子判处死刑,也不可能复活了。把樊奇杭再枪毙掉,这个案子可能是真正带进棺材,永无翻身之日!!!

立法规定,应简洁明确,不用比喻。这个案子,什么是黑?这黑字用到法律上去,是一个比喻,是个口袋,是个大箩筐什么都可放去进。黑字充满了意识形态色彩。以前搞全面专政时,经常把要专政的人先抹黑,现在我们把这些社会群体也套上黑的罪名污名化。用黑字,上到法律上来,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再说一点,重庆这种打黑,我们看到的是确确实实司法不独立。我们看到薄熙来书记主张打黑,下面的党委是不是要行动起来?我们现在看到,党委办案、党委侦查、党委审判。这个情况下,律师、法院能起多大作用呢?如果是党委审判的话,那在重庆已经做到党委在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那么公正性还能出现吗?

江天勇 :爱丁堡枪案,已经在重庆公安局当时是副局长王立军已经亲自带队破掉了,而且向媒体公布了。之后,有人要打黑,这个程序突然中止,甚至对那些涉案人员办有释放证明。但其实没有被释放而是重新办理关押手续,爱丁堡枪案被拉进来,组织起来就成为了我们眼前的这个所谓的黑社会第一案。我觉得这个黑社会的成立,真的不是樊奇杭,也不是龚刚模,大家一看就知道是谁组织营造起来的。

中国应提倡零口供,真有犯罪事实的话,有其他人的相应各种证据,不怕樊奇杭、不怕龚刚模不认,何用打表这么多手段使上来呢?很多官员没有法律基础,没有法治意识。

北风:案中酷刑是其中之一,为什么其他的不列进去?另外,请律师们注意,这两天人大常委会正在开会,对黑社会的性质要逐步放宽。举一个例子,原来敲诈数额较大算犯罪,现在次数较多也放进去了。能看出来,在当前的社会矛盾下,什么东西可以往里装,这可能也会被他们发挥到极至。

杨支柱:我补充一句,刚才至少有三位律师说司法机关是重实体轻程序,我抗议这种说法。不管是一个法官还是警察,当你轻程序的时候,你真的重视实体吗?你重视的是党委政法委的意见!你既轻程序也轻实体!

黎雄兵:作为律师,我来回应一下北风。案子有很多问题,为什么仅就刑讯逼供这个问题提出来?因为各种程序问题,比如说强迫当事人按照别人的供认笔录来签字做自己的供述,比如说代号关押、非合法场所羁押、拒绝律师会见、警察监控律师会见等等,这些固然都是问题。但要实在而有力量的让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目前来看,刑讯逼供是一个最有好的着力点。

另外,在我们国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应该说,刑讯逼供中种种的违法程序,最后都是集中体现在被告人的口供上,即逼迫被告人“认罪”,无论你是否真的犯罪却不重要。也就是说不管怎么样办案程序违法,如果被告人最后都不承认,比如说本案中34个被告人全部否认“爱丁堡枪案”跟樊奇杭有关,这就使得案件失去了支撑,这个案子就不能成立。而要使得被告人承认,刑讯逼供是最直接、最强力的,你认也得认、不认也得认,两种死法选一个,要么是认罪然后被判死刑,要么是死活不认罪那么警察把你刑讯逼供打死。

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再牵扯其他太多的,也有些是认识观念的问题,比如说“专案组”运动式办案问题,毫无疑问我们认为应该是公、检、法相制约平衡的司法制度应该得到遵守。刑讯逼供的问题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案,也同样可以使樊奇杭和我们在坐的每一位成为受害者。我们不想把有哪怕是一点争议的问题进行涉及纠缠,就是这一个简单的考虑。

张凯:刚才看到意见稿,我觉得有一点,呼吁这个词不太好。因为我们依照宪法的权利,是行使权利不叫呼吁,应该是要求。

2010年8月22日 北京西郊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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