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 隐匿校园性侵处7年

【新唐人2010年9月2日讯】(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日电)台中发生国小校长隐匿校园性侵案件,但因无法可罚,引发家长不满。蓝委黄志雄等人提案修改性平法,规定校长明知校园性侵,不通报或延迟通报,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中市一所国小于96年间爆发男老师性侵多名男童案,虽然男老师被判徒刑19年6个月,多名被害学童家长质疑当时的校长接获检举后,对男老师多所袒护,且有湮灭证据之嫌,遭到家长提告,但因为无法可罚,一、二审均判无罪,引发各界关注。

黄志雄提案指出,根据教育部统计,过去2年以来,各级学校发生性侵害、性骚扰事件共1167件,其中教师或职员对学生性侵或性骚扰的案件高达157件;但校方考量“校誉”,大都未及时通报,甚至以“调校”方式处理,而现行法令仅对未依法通报者处以调职或记过处分。

黄志雄提案修改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6条之1,增订“学校首长、教师等相关校务人员,明知发生校园性侵事件,不通报、虚伪或延迟通报,足生损害公众或他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规定,“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校园性侵害事件证据,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针对日前发生16岁少年性侵2岁女童,合议庭引用刑法第229条之1“两小无猜条款”(未满18岁之人对未满16岁之男女性交者,除可减轻或免除其刑,仍属告诉乃论罪)轻判,引发争议。国民党立委赵丽云认为,“两小无猜条款”是基于让当事人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会让有心人士钻法律漏洞走偏锋。

赵丽云认为,“两小无猜条款”应有年龄限制。她已着手修法,根据国外研究报告,建议年龄相差5岁者,因强弱悬殊太大,弱势者无力反抗,应排除适用“两小无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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