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5日电)金改与扁家洗钱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前总统陈水扁夫妇等全部被告无罪。合议庭认为,翻遍宪法,均无金控合并与总统职权有关的规定,难以认定企业给款扁家有行贿对价。
特侦组去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新台币6亿多元,起诉扁珍贪污;国泰世华副董事长蔡镇宇、元大马家,以及扁家子女陈幸妤、陈致中、黄睿靓夫妇,被检察官认为协助扁家隐匿贪污所得,遭依洗钱罪起诉。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全部被告无罪,合议庭法官在判决叙明,检方当初以职务上收贿起诉扁,但何谓“总统职务上行为”,已非刑法解释问题,而是牵涉宪法规定。合议庭研究宪法、大法官相关解释,以及相关学者论述后,认为金融合并案,并非宪法列举的总统权限。
合议庭并认为,国泰蔡家交付陈水扁5亿元与元大马家交付扁家2亿元的过程,难以认定企业有贿求之意,也无法证明扁、珍收钱时,有以总统上职务行为应允,难以认定有对价关系,因而判扁、珍无罪。
至于被控为扁珍洗钱的扁家子女与企业高层,合议庭表示,既然检察官没法证明扁家国泰世华保管室内的钜款是重大犯罪所得,协助扁珍处理金钱的人,自难认定构成洗钱。
而前元大营运长马维辰遭控背信、国泰银行前副董事长李明贤遭控藏匿相关证据,合议庭也认为证据不足,均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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