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 扁珍等21被告无罪

【新唐人2010年11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赖又嘉、林长顺台北5日电)前总统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等人被控在部分金控整并,向企业索贿、洗钱。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扁珍、子女及相关企业高层共21人无罪。全案可上诉。

 
  特侦组去年12月将二次金改与扁家洗钱案起诉。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全部被告无罪,合议庭法官在判决叙明,总统职务已非刑法解释问题,而是牵涉宪法规定。合议庭依照宪法、大法官相关解释,认为金融合并案,并非宪法列举的总统权限。

  合议庭并认为,国泰蔡家交付陈水扁新台币5亿元与元大马家交付扁家2亿元的过程,难以认定企业有贿求之意,也无法证明扁、珍收钱时,有以总统上职务行为应允,难以认定有对价关系,因而判扁、珍无罪。

  被控为扁珍洗钱的扁子女及媳妇包括陈幸妤、陈致中、黄睿靓,以及吴淑珍胞兄吴景茂、大嫂陈俊英、前总统府资政吴澧培、前总统办公室主任马永成,也都获判无罪。  此外,遭起诉助扁洗钱的元大集团创办人马志玲、前元大金控总经理马维建、营运长马维辰、前元大证董事杜丽萍、前开发金控总经理辜仲莹、财务长邱德馨、前兆丰金控董事长郑深池、国泰金控副董事长蔡镇宇、前高兴昌监察人吕和霖、前国扬董事长侯西峰、高兴昌董事长吕泰荣,以及前国泰金控副董事长李明贤,均获判无罪。

  对于判决结果,特侦组主任陈宏达表示,法官对总统职权认定与宪政实务、社会认知差太多,将待收到判决书后,再研究是否上诉;曾参与二次金改侦审过程的检察官认为,判决书全采被告说法,几乎跟扁的答辩状一样。

  除这次金改案一审宣判外,扁珍在国务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等案被控贪污、洗钱,二审被判刑20年,全案已上诉最高法院。而扁被控总统任内诈领外交机密款案,一审也获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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