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10日讯】(新唐人记者唐美华综合报导)一篇名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被很多网站转载。媒体报导证实,在学校的要求下,该校两万多学生差不多都签署了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自律协议”引来社会各界的关注。
据《华西都市报》报导,名为“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生死状”的帖子,附有一张《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的全文照片,并列举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责任及附则等。
引起热议的是“协议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学生自杀、自伤的等6项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文件认定。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4项内容。
报导称,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李先生表示,学校确实与学生签订了相关协议。
据中共官方网站报导,11月7日,在位于济南市临港开发区的山东建筑大学,被随访的10多名学生均表示在3日前后签订了“自律协议”。
据报导,该校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一名大三学生说,1日19时多,学院相关负责人称校内最近常出安全问题,如学生打群架、喝酒闹事等。当晚,他们在宿舍领到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有同学问班长能不能不签?班长说:“不签可以,但得找学院书记谈话。谁敢找书记谈话?最后都签了。”
报道还说,工程管理学院一名学生说,虽然多数同学觉得此事不合理,但由于不想让家长担心,几乎没人告知家长。一些同学不愿意签名,又担心老师怪罪,便互相在协议书上代签,这样做既能蒙混过关,协议也不成立。
据了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第12条种情形,“协议书”只字未提。部分学生认为:学校有选择性地抄录法律法规,留下利于学校的,剔除不利于学校的,是在回避责任。
网友说:学校制定“自律协议”让学生签定是在回避责任,因为近几年在校学生自杀事件确实频频出现。
据中国社会调查所一项调查显示,26%受访大学生有过自杀想法。2008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就发生63宗大学生自杀事件,其中北京、上海各有23宗。2009年,学生自杀趋势有增无减。仅上半年,北京就有14名大学生自杀身亡;广东一高校2月份接连发生3宗跳楼自杀事件;3月到4月湖北多所高校也连发5宗,死者包括博士、硕士、本科及专科生。
浙江在线评论说,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从字面意义去理解,似乎并无不妥,而且这样的语句本身就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原文。但如果深入去想一想,这种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确实与古代侠义小说中“生死两不追究”的“生死状”有异曲同工之处,这样的“生死状”竟然出现在现代的文明语境中,出现在承担着教书育人重要职责的校园里,实在让人难以苟同。
评论还说,学校的教育责任是具体的,但更是富有职业原则和要求的,这就是必须以服务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为唯一原则,如果背离了这个原则而去谋划如何开脱责任和回避矛盾,如何明哲保身和事先责任预防,而不是安全预防,那么这只能是一种畸形的教育责任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