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20日讯】(新唐人记者王子琦综合报导)日前,中国最高检察院自爆惊人数据,从05年至09年6月,被判决职务犯罪罪成的官员中,近七成人获得免刑或缓刑“优待”,不用坐牢。舆论指民间各界对司法不公、对当局包庇贪官污吏等现象充斥不满情绪。而最高检新规,要求从明年开始,贪腐等职务犯罪的一审判决要“两级同审”也遭到质疑,被认为是体制内的小小改变难以奏效,“形同虚设”。
近七成的职务犯罪者免坐牢
据最高检公布的相关数字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其中2006年最高,据2007年5月22日《检察日报》报导,判处缓刑和免刑的比例高达95.6%。
据过往统计,该比率在2001年为51%,05年为66%,显示逐年上升。而同期检察机关的抗诉数量,仅占已判决的职务犯罪案的2.68%,即几乎不作反对。
这也就意味着,近七成的职务犯罪者最后都没有真正坐牢,免刑和缓刑已然成为公职人员犯罪群体拥有法外特权的一种象征。
《南方都市报》指,这些数据均表明,职务犯罪轻刑化已经将民间尤为痛恨的官官相护之积弊暴露无遗。
腾讯网发表评论文章“为何七成职务犯罪不坐牢”一文指,职务犯罪的免刑缓刑率要比整体比率高30%。我国的非监禁刑(在我国主要指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超过40%。所以贪污、受贿比起盗窃等罪来说,不进监狱的可能真的要大很多。这有悖小孩子都会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职务犯罪轻刑化风越刮越猛
据《苹果日报》报导,近年来,中国大陆各地轻判贪官的情况俯拾皆是。11月2日,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名法官接受宴请、枉法裁判,被判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安徽芜湖市反贪局局长潘政治,涉受贿包庇黑社会,被判受贿罪罪成,但亦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河南开封两名官员,挪用20万元扶贫款投资,上月双双获判缓刑。人民银行东莞支行行长等多名官员,将3000多万元国有资产以买保险方式私分,各人获利数万至数10万元不等,但仍能以缓刑逃过坐监,亦令外界哗然。
《苹果日报》还指,与贪污、受贿同属职务犯罪的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更加严重,9成有罪的渎职官员,免予刑罚或缓刑。在屡次造成严重死伤的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放生”的高达9成5。有官员在获缓刑后干脆弃官从商,大多数官员则在缓刑“洗底”后复官。舆论直指渎职官员是缓刑制度下的“特权阶层”。
检察官杨涛认为贪官缓刑偏多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来自地方党政官员的不法干扰和压力,使得法院审判迫于压力而从轻、减轻处罚,而检察机关则放弃监督;第二,来自法院和法官本身的徇私、徇情裁判;第三则是,来自检察机关的徇私、徇情,放弃监督。
一个不透明、公开的诉讼机制之下,职务犯罪的缓刑、轻刑化泛滥就是一个常态了。从地方和法院层面来说,地方法院没有财务的独立性,在财政上要受制于地方,受到掣肘之后难免就会“妥协”。而从法院内部来讲,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而且法院习惯于内部审批,不习惯公开听证,所以想要一个公开的监督机制也很难。
官官相护 “职务犯罪缓刑偏多”有悖罪刑相当
中国问题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认为,接近七成官员渎职却毋须接受处罚,明显是当局监督力度不够,任由贪官滥用法律漏洞。他又直斥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才是放生贪官的元凶:“明显是官官相护,公权力没有受到人民约束的表现。”
胡星斗昨日向《苹果》表示,“官员一句话,就能造成几个亿、甚至数十个亿的经济损失”,因此职务犯罪可以是相当严重的罪行,不容轻视。但轻判一个官员,当中可能涉及检方、法院等多方面官员包庇、说情,都是非民众能够知道的。
《浙江在线》评论员王国荣认为,贪污受贿数万元给判个免刑,或者数额特别巨大至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也就给判个死缓,如此量刑尺度,甚至有对犯罪官员“网开一面”的嫌疑,自然广遭诟病。很多地方对贪污受贿缓刑、免刑的金额早已成倍“涨价”,以至于许多被判刑的普通人暗暗“羡慕”一些官员缓刑和免刑的“待遇”。
王国荣指出,《刑法》中适用缓刑的,是可能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是累犯,或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而根据最高院1996年发布《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贪污、受贿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最高检推新规 上下级同审
18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该规定明年1月1日起试行。
目前中国仅要求提出起诉的检察院对判决进行审查。
最高检官员表示,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或是检察院与法院、甚至两级检察院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案件,检察部门可组织公诉和侦查人员共同讨论。
最高检称,新的审查制度标志着职务犯罪形势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11月19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600多万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康日新终身监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指康日新在04至09年间,利用担任中核总经理兼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职务升迁、就业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法院昨日指,鉴于康归案后主动交代受贿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并退还所有赃款赃物,因此判刑获减轻。
网民指新规仍太宽松
大陆大批网民均认为最高检的新规太宽松,由检察院自己监督量刑形同虚设,应设置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亦有人建议从法律上收紧免刑、缓刑的适用范围,并做出明确界定:“该死刑的就死刑,该重判的就重判!”
体制内现状难改变
对于最高检的新规定,胡星斗认为可能有小量阻吓作用,但始终无法根治问题。胡星斗建议,一个由人民监督及举报的完善系统,才是监督政府的最好办法。
《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指,最高检此次发布的“两级同审”,究其实质是以检察系统的层级监督来补强同级司法中的疲软态势,并没有能力改变一级司法机构遭受掣肘的现实格局。
“当一地司法机构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再要求司法能摆脱一地公权力的游说和干预,无异于让法官揪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社论指出, 这使职务犯罪的轻刑化处理依然留有余地,难以做到彻底根治。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背后,其实是长期存在的司法难以独立的问题。
“为何七成职务犯罪不坐牢”一文还指,最高检这次出台的新规不足以改变整个“生态圈”。在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地方党政控制下,而贪官在体制内博弈能力仍然特别强的现状下,司法机关的许多工作机制改革实际上作用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将这个问题置于大的时代背景下时,会发现官员轻刑化和富人可以“花钱买刑”一样,其实都是有深层次的背景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