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案 郭瑶琪更一审改判8年

【新唐人2011年4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3日电)前交通部长郭瑶琪被控在台铁台北车站招标案中收受厂商2万美元贿款。全案一、二审均以收款与行为无对价,判郭无罪。但更一今天认为有对价关系,改判刑郭8年、褫夺公权4年。

台北地检署当初依贪污罪,起诉郭瑶琪收受南仁湖集团负责人李清波赠送的2万美元。检方认为,南仁湖集团为抢标台北车站大楼整建营运及商场租标案,李清波于民国95年间,指示他人将2万美元装入茶叶罐,交给郭瑶琪。郭瑶琪事后在交通部部务会报对标案关切。

法院一、二审时都认为,郭瑶琪纵收2万美元,但未对招标案有具体指示或影响招标程序的行为,且南仁湖集团最后也未参与投标,认定郭瑶琪收款与职务并无构成对价,判她无罪。检方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收款与职务构成对价,改判有罪,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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