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治罪条例 拟扩大适用范围

【新唐人2011年5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6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犯罪主体修正为包括所有涉嫌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职务上权力、机会或方法犯罪的公务员,扩大适用范围,严密法制。

提案修法的法务部表示,现行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将适用的犯罪主体限于“犯第4条至6条之被告”,迭有批评范围过于狭隘,难以发挥防堵贪污功能。为严密法制,解决执行困境,因此提出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法务部说,现行可疑财产来源认定标准未臻合理,经参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0条规定及各国立法例修正,行政院会通过的草案规定公务员自涉嫌犯罪时及其后3年内,有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时,得命本人就来源可疑的财产提出说明义务。

修正草案也适度提高刑度,将最高本刑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避免被告无惧轻刑而回避说明义务,落实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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