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抢、毁,报案反而遭到经开公安分局迫害

【新唐人2011年7月25日讯】我的合法私有财产遭抢、砸、毁,公安机关置之不理,失职、渎职。由于我的房屋、养羊场、家产、财产于2005年9月23日遭到100多人的黑恶团伙的抢、砸、毁,我报案之后,经开公安分局没有履行警察的职责,我上打、访遭到该局警员杨光身、许建平、警号为220628警员的打击报复。该局纵容下属对我2次公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之后,诬陷打击迫害我,非法拘禁我2次十天。更可恶的是警号为220628警员用手枪对着我的脑门,采用刑讯逼供;强迫让我在处罚书上签字,其恶劣行径乱用警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希望各级领导及重庆地方追究其违法责任。

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反遭经开公安打击报复。

2005年9月23日早上8点多钟,100多不明身份的黑恶团伙手持马刀、铁棒来到位于柿子村6社我的养羊场、房屋所在地破门而入,对我的财产、养羊场、房屋进行抢、砸、毁。当时我报了警之后,该案杳无音讯。迫于无奈我于2007年上京上访反映维权,要求经开公安分局、鸳鸯派出所根据《宪法》第13、39条,《民法通则》第7、15条,以及《警察法》第2、6 、21条履行法定职责。

然而我的合法私有财产得不保护反遭到该局打击报复。 2007年4月29日该局的杨光身、鸳鸯派出所许建平等人来到北京把我押到金泰绿州大酒店对我进行刑讯迫供,做我的黑材料。 4月30日下午上述两人从北京把我押回重庆直接送往渝北拘留所非法关我10天。

220628恶警凶相毕露,乱用警具恐吓我,制造冤假错案,做黑材料的创子手。

经开公安分局对怂恿的罪犯不抓,工作的重心专门惩压,打击报复拘留无罪的上访人,09年8月24日我上京上访,当月24日我从国家信访局大门被重庆驻京办抓上车,并把我关在黑监狱里,当月31日驻京办将我接出,我在里面住了8天,8月31日我上车回渝,被经开区公安分局捏造伪证,虚构违法事实,无据非法拘留我十天,我不服不签字,经开公安分局编号为220628的“人民警官”用手枪对着我这50多岁的老太婆的脑门并口称: “杨发碧你不签字,我就枪毙你,要你脑壳搬家”,警号为220628污蔑、陷害,滥用行政职权,制造冤假错案打击报复我。在没有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把我押到了渝北区拘留所拘留。在当天22:20分时我的家人接到家属通知单。

我9月1日进入渝北区拘留所于2009年9月11日上午被释放。回家才从由经开公安分局开据的“家属通知单”中得知给自己定的罪是扰乱单位秩序。我没有扰乱任何部门的公共秩序,到中纪委信访,该部门告知我到国家信访局及国土资源部去并出据了路条。我就先到了国家信访局,之后就是前所称被重庆驻京办接走关进了黑监狱。

上述经开公安分局2次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并不存在。无任何证据显示违法事实,纯属凭空捏造,恶意歪曲事实。我曾多次要求经开公安分局查处对我的私有财产抢、砸、毁的黑恶团伙的刑事案件置之不理,我上访维权却遭打击报复。

我请求各级领导认真负责、重视监督经开公安分局依法执法,依法行政,履行公安应有的职责,对我的非法拘留挽回名誉,还我一个公道,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

杨发碧 2011年 月 日

投 诉

投诉人:杨发碧,女,53岁,住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柿子村6社。

第一被投诉人: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吴家农(主任)

第二被投诉人:重庆市国土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牟跃进(局长)

第三被投诉人: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办事处:任晓亚(书记)

投诉事项:

经开区、鸳鸯街道、经开园国土局拒绝补偿安置我的养羊业,勾结黑恶人员,对我的合法私有房屋和养羊场及财产进行抢、砸、毁暴力强拆。

诉 求:

依法补偿安置我的养羊业、依法归还我的家园、还我财产、还我血汗钱。并追究被告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我于1988年修建房屋118平方米,并扩建150多平方米的养羊场及配套设施,如饲料加工房、放养场、蓄水池、蓄粪池等,并于1995年大量养殖,养羊业是我全家重要的经济来源,并使我发家致富。

2003年我所在的村社被开发征用,在实施过程中,被告拒绝依法补偿我的养羊业,拒不清理补偿配套设施等。我不服在原地继续养羊, 2005年9月23日我在没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上述被告勾结组织一伙不明身份社会闲杂黑恶人员约200人手拿马刀、钢条等凶器、开着挖土机、对我的财产进行肆意的抢,砸,毁,然后将我的房屋、养羊场内的家用品、电器、家俱、家产、财产等碾埋,损失惨重,迫害得我全家一无所有,场景一片狼籍,无法生活。

事发后被告以权代法、强词夺理,认为抢劫我的养羊业、房屋有理,拒不安置补偿。拖案压案七年多。克扣霸王政策,拒不补偿,拒不归还我的养羊场及家园,拒绝赔偿我几代人的心血财产,欺下瞒上、谎报我的冤案已解决,迫使我多次上京维权投诉,惨遭被告雇凶殴打关押软禁多次等雪上加霜。被告严重违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土地管理法》,以手中权利暴力霸占我的养羊场、家园、财产多年。严重违反了宪法13条,民法75条,物权法64条,65条,66条,实施霸王政策,强买强卖,扰乱社会公平,严重损坏党和政府形象,请问民生问题还要不要?以及刑法275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谐,应承担法律责任。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领导督办被告、依法补偿安置我的养羊业、依法归还我的家园、还我财产、还我血汗钱。并追究被告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此致
投诉人:杨发碧 2011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