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瑞生:事故赔偿“先签有奖”是什么逻辑

【新唐人2011年7月27日讯】

事故赔偿,先谈人道

7月26日凌晨1点,“7?23”动车追尾事故遇难者林焱家属首先签订伤亡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付。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是17.2万元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另外还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

这个赔付方案让人看到一些进步。 2008年胶济铁路事件后,根据书面约定赔付标准设定为20万元/人,此次林焱家属的赔付标准有所上升。以往,有关方面在制定赔偿程序和标准时大多是单方面的行为,只有灾难处理人员和法律人士参与,抛开了受害者,而这次受害者可以参与谈判签协议让人稍感欣慰。

但是我们也发现,17.2万的基数没有变化。其中,1951年制定、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迄今已实施19年之久,强制保险的最高保额始终为2万元(另外15.2万是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所作的赔付)。这显然和时代和经济发展不相匹配。本质上说,铁道部依然沿袭了传统责任事故处理方式​​,即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以行政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

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公众责任保险则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美国各种责任保险占非寿险业务的40%至50%,欧洲、日本都在30%以上。事实上,早在10年前很多人大代表便建议建立公众责任制度。但是,公众责任保险保护的是第三方即公众的利益,而支付保险费用的却是业主本身,以铁老大自居的铁路部门显然很难自降身段,为他人作嫁衣。

在约定赔付环节,同样看到计划经济、行政主导的影子。报导称,各街道、镇组成的32个谈判组力争在7-10天内处理解决善后事宜。如此急躁,我想相关部门是想尽快平息事端,因此限定十天搞定。但此情此景下,受害者很容易只是被当作怜悯对象,而不是权利方。众所周知,只有平等谈判,反复协商,相互妥协,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一些受害者和家属可能不懂怎样处理赔偿,也可以聘请律师代替他们跟责任方谈判。而政府可以作为中立方,向灾民提供法律援助。即使赔偿标准初步方案出台后,灾民若不满意,也应该有司法救济的途径,例如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急于在几天内“摆平”,不仅无视法律和人道,也违背了加快赔付以维护受害者权利的初衷。

至于先签订协议便给予奖励,这一做法似曾相识,活脱脱的拆迁逻辑。把受害者当钉子户,这显然不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激励手段,也让依然心怀悲恸的公众倍感悲凉。

文章来源:网易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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