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8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5日电)名模林志玲因漏报92到94年度薪资所得,遭国税局要求补税。林志玲不服,打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她败诉,林志玲须补税新台币684万余元,全案定谳。
法院判决指出,林志玲因漏报92到94年度薪资所得1732万余元,遭国税局要求补缴684万4433元税额,并罚锾135万余元。林志玲不服,提诉愿遭驳,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薪资是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费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定林志玲受雇凯渥公司,由凯渥对外签约,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执行业务所得”,应属薪资所得,但法官认为,林志玲并非故意认定错误,只判需补税684万余元,不需缴罚锾。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驳回林志玲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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