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刑诉法修改是从破坏法律到制定恶法

【新唐人2011年9月8日讯】中国人大8月30号在它自己的网站全文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次〈刑事诉讼法〉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

刑诉法修改是将强迫失踪合法化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99条,它就把原来的〈〈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很大,涉及的条文也比较多。有人总结了,涉及到七个方面。最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就是那一部分,关于可能将强迫失踪合法化的部分。

我们现在看一下〈刑诉法〉修改的相关的就是跟我们讲的可能跟强迫失踪合法化有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一部分至少涉及到修正案草案当中的3条规定,就是第30条、第36条和第39条,它的描述是一模一样的。

它的描述是这样子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XXXX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XXXX的家属,这里所留下的空的地方,在这3条当中它的区别就是分别适用于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也就是说在这3种情况下,如果说无法通知或者说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话,或者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的这几种情况的话,就可以不需要按照法律,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这些情况是由谁来定呢?是公安部门自己定的。在实际操作当中,人们怀疑的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被套上这些帽子。因为最简单的无法通知,它就说找不到家属,被套上这些帽子而被不定期的甚至是无限期的失踪。你比如说监视居住的话,它可以监视居住达半年之久,也就是说它可以24小时之内不通知,甚至长达半年不通知,这就是把强迫失踪合法化了,因为家属不知道这个人到哪里去了,而他自己已经被公安抓起来了,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哪里。这个就符合联合国关于强制失踪的定义了。

关于监视居住还有另外的一条规定,监视居住和原来一样的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所执行,就是在他的家里面监视居住;如果说没有固定住所,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他自己在被逮捕的这个地区没有家的话,没有房子住的话,可以指定一个专门的地方,当然是由公安机关来指定,这是原来就有的。但是在这里它又加上了一条,同样是符合上述的这几条,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查院或者公安机关批淮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也就是说,可以不在家里执行,只要是执行的这个部门认为和上述这些罪行有关的话。

是谁来确认他的罪行是不是符合这些条件呢?它讲的是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而执行的就是公安机关,所以有批淮权限不在家里执行监视居住的这个部门就是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想让谁监视居住不在家里,它就能让谁不在家里监视居住。而这个监视居住的地方,又不需要通知家属,这就是〈刑诉法〉修改草案当中引起最大争议的内容。

中国法律的制定和蓄意破坏的过程

在我们讨论到为什么〈刑诉法〉要做这样的修改的时候,我们必须看一下中国法律的发展过程。

尽管有人说这个〈刑诉法〉的修正案的草案在法制方面有进步,但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士包括司法界的专家和律师认为这是个退步,或者说是一个小进步大退步,也有人说是表面进步而实质上的退步。不管怎么说,一般在历史上,同一个政权它要就是说不要法律,像以前毛泽东那样子他根本就不要法律,他说他自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要呢就是一旦制定法律以后,它都是一个不断的完善和进步的过程。中共它怎么会又去制定法律又去在法律上有这么大的退步?通过这个分析我们可以能够看出来:为什么现在要把〈刑诉法〉这一部分修改成现在这个样子。

在中共历史上,第一个阶段它是真正没有法律的阶段,也就是说在文革结束之前.在中国曾经有过部分法律,但是那些法律按照任何国家的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话都不能够算真正的法律,所以那个阶段仍然是以革命的方式在治理一个国家,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治理一个国家。那时候的判决书往往说的是“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它没有标准,民愤就算是一个标准。

到了第二个阶段就是大量制定法律的阶段。文革结束以后,重新上台的中共的官员就是所谓的老干部们,因为在文革当中他们都受过迫害,因此确实有一部分人试图在某种程度上建立法制。特别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的时候,制定了很多法律,就是把法律从无到有的建起来了。当然在这个建立法律的阶段,破坏法律的事情很多,但是所有的破坏它基本上是属于个案,就说尽管有很多很多的个案或者是官员根本就不遵守法律,或者是执法犯法。即使这些执法犯法的案例,占所有案例的比例可能会超过一半。但是这个一半或者大多数仍然是由个案组成的。

到了1989年六四镇压,这是中间的一个特定事件。当时六四在北京实施的是军管,就是由戒严司令部进行的军事管制。那是一种紧急措施,它本身和法律没有特别大的关系。事后的镇压它因为涉及到的人数有限,所以它用这种发通缉令的方式,用在各个城市抓人的方式来处理。这样的做法当然是违反法律的,但是它不需要对整个正在建设当中的司法系统进行系统的摧毁来完成对六四的镇压。也是说尽管六四的时候是一个重大退步,但是整个法律建立的过程并没有受到特别大的影响,这是第二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就是一个系统的破坏法律的阶段,这是在中国想走向法治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就是说它要从一个想建立,当然没有建起来,想建立一个法治变成一个系统的破坏已经部分建立起来的法律。这个转折点发生在什么时候呢?发生在1999年。虽然现在已经过去12年了,但是这个转折点对今天中国的影响仍然是非常深远的。可以说今天发生的一切就是12年前发生的事情的必然的后果。所以我们需要在这里进行讨论一下。

在12年前,就是1999年4月份的时候,就是当江泽民计划开始要迫害法轮功的时候,它所面临的是一个什么情况呢?就是当时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但是那套法律和司法体系不能够直接套用在法轮功的身上,因为法轮功学员没有违反中国当时的任何一条法律。另外一方面中共对这一类事件它其实是有一套现成的方法的。但这一套现成的方法不是法律而是政治运动,就是启动政治运动方式来进行政治迫害。

江泽民当时所面临的是修炼法轮功的人数众多,他不可能用六四那种照着部分的名单或者通缉的方式,去抓有限的一些人来处理,这个方法不适用了。所以最后江泽民还是选择了用政治迫害的方式,也就是开展了一场政治运动来迫害法轮功。

而这个法治的概念和政治运动的概念,它是相互对立的,相互冲突的。我们知道迫害一个很大人群的运动,这种政治运动,它不可能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里面开展起来。而当时事实上中国还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仅仅是刚刚开始建立法律体系,因此中共有条件、也有能力、也有机会去建立起一套非常复杂的系统,来绕开或者是破坏已经有的,但是还很不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一套复杂的系统是专门用来破坏自己的法律这套系统,就从1999年就开始建起来了。那么这有几种方法。

第一个就是建立一个法律系统之外的指挥系统。这个就是1999年6月10号建立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的领导小组,这个小组的性质就有点像文革时候的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以及在这个领导小组下面设立了一个办事机构,就是后来叫做“610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已经存在12年了,它在12年当中,无时无刻的不在违反中国的法律。而它的运作的经验,现在已经被另外的一个组织,就是同样也是法律之外的,而它的打击目标和迫害的对象更加广泛的另外一个办公室叫做“维稳办”,610的这些经验,已经被维稳办采用了。

第二个就是用当时已经存在的中共的系统,来干扰法律的实施,这个系统就是中共的政法委的系统。在1980年以前,中国实际上是党委在直接决定司法的过程,甚至直接拟定判决书,包括死刑判决。后来到80年代初期的时候,中共做了一个决定,就是党委退出直接对司法的决定权。决定以后,就强化了一个部门,这个部门实际上是重建的,就是政法委的部门,强化了它对司法的干涉权限。这个系统就确保了中国的司法要受党的干扰而不能够独立。这也就是后来把610办公室和维稳办都设在政法委的原因。

这个系统基本上就控制了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检察院起诉到法庭审理判决等等一系列的司法程序。使得所有宗教信仰的迫害和政治迫害的案例,都在立案之前,就由党的政法委做了决定,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是走过场。到了99年再重新利用这个政法委系统来迫害法轮功以后。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就名存实亡了。

第三个办法就是用部门的规章越权来替代法律。这个很典型的就是1999年7月22号颁布的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公安部的一个通告。民政部的决定,它取缔的是一个在99年之前3年就已经解散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而它决定取缔的理由是没有注册。这个理由和后来的迫害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因为一个组织没有注册决不能成为后来持续12年对几千万人的迫害(理由)。而公安部把在解散之前就很小的一个研究会、在北京的一个研究会的非法禁令,扩展到了全国所有的法轮功学员。这两个部门的文件,都超过了自己的权限,实际上它的作用是取代了人大的立法功能,这是第三个措施。

第四个措施,就是扭曲和非法解释法律以适应迫害法轮功的需要。鉴于迫害以后连续3个月,在法律上实际上是空缺的。人大常委会就在10月30号,就1999年的10月30号,仓促的批准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读过这个决定的人都知道,这个决定基本上不像法律,因为它没有可执行的条款,非常像的是中宣部的大批判的纲领。就是这样一个非常荒唐的决定,它在决定里面并没有提到法轮功,因此它并不是仅仅适用于法轮功的。

显然制订这个法律的人也知道,不能够制定针对某一团体的法律,它们用什么方法呢?就是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解释来弥补这个空缺。所以高法和高检就先后出台了两个叫做《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从法律角度上讲,这些解释是非法的,因为它违反了立法法里面规定,法律需要明确具体含意,或者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偏偏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这个解释,正好符合了这个规定,两院是没有解释法律的司法权限的。即使如此,就在两院的解释当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

后来,为了能够套到法轮功头上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又各自颁布了它们自己在行政和法律之外的一个通知,就是说明怎么样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上面它们自己颁布的两个解释,怎么运用到法轮功身上,是用它们的通知的方式来解决的。结果,就造成了用一个通知去解释它自己的解释;又用它自己的解释来解释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绕了一个大圈子,好不容易才把法轮功硬拉扯到人大的决定上面去。而人大的决定,是唯一一个在这里勉强能够算做法律的东西。这就是它来扭曲和非法解释法律来硬套。另外一个做法就是对〈刑法〉300条的滥用,也属于这一类的。

第5个措施,就是使用已有的或者新建立的法律之外的这个人权迫害系统。比如说一个广泛遭受批评的劳教系统,这个就是法律之外的。它从反右开始就一直使用,但是它仍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东西。它只是公安部的一个决定,由国务院来批准的。另外还有精神病院,比如公安系统的安康医院。公安系统需要精神病院,除了政治迫害以外,没有人能找出第二个理由。公安部还要求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要有自己公安厅的安康医院。中国的很多部门设立自己的医院是当作职工福利的,但是我相信公安部在每个公安厅设置安康医院,绝对不是公安系统内部的职工福利。

还有新建的系统就是遍及全国的名为“法制教育学校”,当然有的时候也用别的名字的“洗脑班”。这是它的第5个措施,当然它还有很多别的措施,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这是我们刚才讲的中国法律的发展第3个阶段,就是有系统的破坏自己还没有完善的法律系统。

政治运动和法制建设的不相容性

现在显然就到了第4个阶段了,是一个转折点,有一个出现转折点的趋势。就是这个〈刑诉法〉的修改草案当中,所规定的直接把强迫失踪合法化的这一部分。这一部分显然就是从破坏法律进到了下一个阶段,就是直接制定恶法。刚才我们简要的看了一下中国法律发展的这几步。那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就是中共它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和法律之间有什么关系。

综上所述就是,为了迫害法轮功这么大一个群体,它把法律体系有意的开了一个大口子。就是说把数千万法轮功修炼者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以后,它之所以能够发挥效用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当一部分人不平等的时候,故意的设置一部分的不平等的时候,所有的人都不安全了,法律实际上就丧失功能了。它必然的一个后果就是,当这个党或者是党政官员个人需要迫害打击什么人,或者什么团体的时候,就可以把这个被打击的对象,划到这个法律之外、不受法律保护的群体当中去。

比如上海当局,它就对很多访民说,说冯正虎是法轮功,不要和他搞在一起去。它为了让大家不去接触冯正虎,就把他说成是法轮功。那又如济南当局去年年底对不满意补偿的这些拆迁户说,说你们如果拒绝上访的话,就把你们当作反革命分子或者法轮功来处理。大家知道现在反革命分子已经不是一个罪行了,所以它真正威胁的就是把它们当作法轮功来处理,这是一种方法。

另一种更方便的方法,就是直接把对付法轮功的这一套,用到其他的团体或者个人身上。你像在今年早些时候,出于对这个“阿拉伯之春”可能对中国造成影响的恐惧,中共就对活动人士、维权律师包括艺术家艾未未等等在内,实行强迫失踪,肉体和精神酷刑等等,这一套就是过去12年来对法轮功学员的常规操作,现在扩大化了,这是一个典型。而最近就是因为关押一名上访伤残退役军人9个月致死的法制培训中心,就是过去12年一直在迫害法轮功当中设立的洗脑班的正式名称。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刑诉法〉当中,要作的跟强迫失踪有关的修改,实际上就是这些年来一直在中共的司法系统常规使用着,修改就是为了把这个一直使用的非法手段合法化。这些非法手段在迫害艾未未的时候,都已经使用过了,包括强制失踪,包括精神酷刑,也遭到了国际上的批评,现在它就想把它合法化。

立恶法摆脱不了困境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它的规定也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就是低级的法律服从上位的法律。但是在过去这些年当中,特别是在迫害法轮功以后,中国实际上实施的是相反的。怎么相反呢?它实际实施的就是,口头上和电话的通知,不准记录的会议的命令,要高于正式文件;正式红头文件要高于部门的公开规章;部门的公开规章要高于法律,而法律条文高于宪法。显然现在中共想把这种下位法控制上位法,文件控制法律这个做法干脆就改成立恶法。这就是中共显然想走的解决之道,就是它想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

现在回过头来看,中共在开始制订法律的时候,它也许想到的是文革当中中共的官员包括高级官员同样也要受到迫害,是因为没有法律的保护,所以它要建立一定的法律体系来保护它们自己。但是它们没有想到法律一旦制订以后,人民也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中共这样在本质上和人民为敌的执政党,它或迟或早一定会和人民发生冲突。这时候法律就变成了一个碍手碍脚的束缚了。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来一些维权律师,正是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来为法轮功学员、为家庭教会成员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来争取权利的。而另一方面,中共它一直指责西方国家干涉中国内政,干涉中国的法律实施。但是实际上别人并不需要来援引〈国际法〉和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等等,它只需要要求中共尊重自己的法律就足够了。而在过去的半年当中,中共所受到的国际压力正是这样的。

这样的话中共就面临三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是继续违反自己的法律,而受到国内外的批评和谴责,败坏中共自己的国际形象,然后再花大价钱去做公关。这个作用并不是很大,你像一个艾未未强迫失踪案,就可以轻易的抵销中共花几百亿元所做的这个大外宣计划;第二个选择是让司法独立,就是改变党干涉司法现状,真正的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但是这条路中共不会去走,因为走这条路就意味着中共权力的削弱,和中共最终的死亡,所以它不会去走;第三个选择就是把现有法律当中不利于中共的这个部分进行修改,在立法上把违法的行为变为合法的行为。这次〈刑诉法〉修改草案当中有关条文,很可能就是这种立恶法的尝试。

在多种选择当中,中共很可能事实上也必然选择最无耻的一种方法,就是立恶法的方式。它有没有可能选择其他的方法呢?显然是不可能的,它没有别的选择,它只能去立恶法。〈刑诉法〉据说早就打算修改了,是因为修改〈刑诉法〉要牵涉到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再分配,因此一直摆不平。一直到今年6月,中央政法委开会以后,才能够推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8月30号,〈刑诉法〉修改草案公布的当天,正是“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不知道中共在这时候推出这个草案,是向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挑衅,还是一个巧合。

不管怎么说,〈刑诉法〉这个纯粹属于立法机构的事情,却和立法机构没有任何关系。而一个立法机构必须在中共政法委的协调下,公检法摆平了权力分配的情况下,才能够立法。所以任何指望中共可能会通过法制建设来取得某种程度的政治上进步的想法,看到这个〈刑诉法〉的修改草案的这个有关条文的话,就可以清楚的知道,都是不切实际的。

2011年9月3日

文章来源:《希望之声》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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