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23日讯】中共国务院法制办11月21号公布,计划将女职工产假延长,同时细化了流产假期,这个新条例是否符合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外界有不少质疑。
国务院发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预计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长至14周(98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并重新制定了生育或流产费用支付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与现行规定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晚育和难产产假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国现行婚育政策,23岁结婚属于晚婚,而24岁怀孕即为晚育,晚育产妇可以在90天产假以外再增加18天假期,难产可再增加15天。
现行婚育政策晚育产妇增加18天,90+18=108天难产再增加15天,108+15=113天,但是新条例一旦通过,对于大部分育龄妇女而言,产假实际是由原先的108天缩减为98天。如此一来,新条例是否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专家和民众大打问题。
新唐人记者林澜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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