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健保卡加注器捐意愿

【新唐人2011年12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6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部分条文,未来民众捐赠器官意愿将加注在健保卡内;捐赠者所在医院应在受移植者的医院进行移植手术前,提供捐赠者移植相关检验报告。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将民众同意死后捐赠器官意愿加注于健保卡。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在提案说明中表示,健保IC卡随身携带概率远高于器官捐赠同意卡,是能让医疗人员快速了解死后捐赠意愿的载具。

但修正通过条文也规定,意愿人可随时自行以书面撤回意愿,并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废止注记。如果意愿人在临床医疗过程中明示的意思,和注记于健保卡的意愿不一致,以意愿人明示意思为准。

原来的条文规定,如有适合器官捐赠的潜在捐赠者,医院医疗人员“应”主动向病患家属劝募。但修法顾及意外刚发生时,主动劝募恐有不顾家属感受的情况,因此将条文改为医院医疗人员“得”主动向病患家属劝募。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规定,医疗机构应将表示捐赠器官意愿者及待移植者的相关资料,通报中央主管机关;中央主管机关应捐助成立专责机构,推动器官捐赠、办理器官分配及受理捐赠者和待移植者资料、受理移植病例及医院施行器官移植手术相关资料的通报、保存、运用等,必要时可设立全国性的器官保存库。

日前台大医院发生爱滋器官移植事件,三读通过条文也将现行条文定义得更加明确,规定摘取器官的医疗机构应将完整医疗纪录记载于捐赠者的病历,器官捐赠者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在受移植者的医疗机构施行移植手术前,提供捐赠者移植相关书面检验报告给受移植者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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