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不供会员删个资 小心违法

【新唐人2011年12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16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秘书长陈智义表示,消基会调查13家团购或网购业者,发现有3家不提供会员退出后账号与个资删除服务,有业者否认或愿改进;因违法,提醒消费者主张权益自保。

消基会今天举办“个资留一堆?团(网)购会员入易退难!”记者会。

陈智义指出,台湾一年团(网)购商机可达新台币90亿元,吸引愈来愈多的店家加入团购网抢客,消基会于是对9家团购网、4家线上购物网站,共13家业者进行消费者权益相关调查。

他说,调查发现消费者加入会员,最多要填9项个人资料,并有4家必须填写身份证字号,但身份证字号是个人非常重要的隐私。

他指出,调查还发现有3家业者不提供退出会员后,会员账号与个资的删除服务,分别是Groupon、7net、美食福利网等。

他说,上述业者恐已违反“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经济部主管的“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因为此两法规及未来将施行的“个人资料保护法”都有相关规定,即业者对于消费者要求删除个资的请求与权益,业者不得预先或要求抛弃。

他表示,消费者可主张业者删除个资,但目前无罚则,将建议经济部加强行政督导,请业者落实。

但媒体电话联访时,Groupon表示,愿意改进。7net否认未提供上述服务,表示消费者可以去电,经由人工方式删除。美食福利网则说,客人多是去电或寄邮电,若去电、寄邮电或透过客服电话要求,都会删除。

陈智义补充,消基会还发现业者,有单方面修改契约内容、不经通知径行关闭或终止会员权利(资格)、产生争议时以业者单方面记录为凭、不介入买方与店家间的纠纷,以及抛弃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之损害赔偿责任等5类问题,而这类问题都已违反消保法第17条,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主张无效。

消基会董事长苏锦霞提醒消费者,加入会员前要先确认有无需要,填写时要看内容是否合理,因为不合理约定条文虽可主张无效,但个资若外流恐伤及自身权益,且要求偿,还要自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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