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契约争议 行政法院审理

【新唐人2011年12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0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第695号释宪案,若民众依国有林地滥垦地补办清理作业要点申请订立租地契约遭否准,依法提起行政争讼作为救济后,应由行政法院审判。

某民众依据国有林地滥垦地补办清理作业要点向罗东林管处申请补办清理订立租地时,遭林管处认为规定不符否准。民众提起诉愿、行政诉讼,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无受理权限,移送宜兰地院审理。

审理该租地契约案件的宜兰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认为该事件是公法争议,地院并无受理权限,因此声请释宪。

根据第695释宪文,国有林地滥垦地补办清理作业要点暨国有林地滥垦地补办清理实施计划的目的,在于解决国有林地遭人民滥垦的问题,涉及国土保安长远利益,所以林管处决定是否出租时,是基于公权力行使职权的行为,属于公法性质,若民众不服,应提起行政争讼作为救济,并应由行政法院审判。

这次释宪案计有大法官罗昌发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林锡尧、陈新民、黄玺君提出不同意见书;大法官叶百修、黄茂荣共同提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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