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选投票日 不给假可罚30万

【新唐人2012年1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许雅筑台北7日电)大选即将在1月14日投票,台北市劳工局提醒,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各机关、学校、团体、事业机构,不论隔周休、轮班或排班制,皆应给有投票权员工1天休假,否则可罚新台币30万元。

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局长陈业鑫表示,总统副总统等选举投票日,为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的日子,适用劳动基准法的事业单位,无论实施何种工时制度,若当日为正常工作日,对于具有投票权的劳工均应给予1天休假,让民众行使宪法赋予的选举权。

陈业鑫表示,若雇主因业务需要,在不妨碍劳工投票情形下,可征得劳工同意在投票日工作,但应就劳工回户籍地投票路程远近,给予合理时间使劳工往返投票,并依法加给1日工资。

而无投票权及选举当日为休息日的民众,则不得请求给假或补假。陈业鑫表示,选举为宪法所保障国民之权利,雇主若未依规定给假,可依违反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最高可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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