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锡良:在美国公职人员为何没有隐私权

【新唐人2012年1月21日讯】作为一个中国人,要了解一些现代公民的常识,最好的捷径之一就是读读林达夫妇的“近距离看美国”著作系列。这几本书写得真是不错,很多年前我就认真读过,现在还经常拿出来读一读。这几本书的道理并不深奥,都只是说一些普通常识性的道理,不过,那是建立在丰富而真实的案例的基础上,通过这些案例,你会感觉公民社会并不陌生,并不神秘,在美国那里遇到的问题,在中国其实也一样遇到,只不过用了不同的思想观念与处理方式,因此就体现了不同的文化价值取向与制度设置。制度不是空洞的,制度的建立虽然有框架的设置与理念的支撑,但是,制度的显示一定是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来建立、推进与改善的。

美国是一个严格保护个人自由的国家,自然,作为个人的自由保障的重要因素——个人私有财产与个人隐私也是在宪法保护之列。包括他的私有财产数量也是属于自己的隐私而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但是,如果你是公职人员与公众人物,那么你的私产就不是个人的隐私,而是人人可以知晓的公共事物。你要当美国的总统、州长、市长与议员之类的公职人员?对不起,你得先公布自己的财产以及一切的家庭情况。你要做年收入数千万的公众人物?对不起,你的一切私生活都不是个人隐私。

在美国公职人员与公众人物都极少与新闻媒体打官司,因为,按照美国的宪法与法律,这类人与新闻媒体打官司必输无疑。早知道结果的官司又何必去劳民伤财呢?

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的《诽谤罪的故事》这一章中介绍了美国极少见的两个公职人员与公众人物与新闻界打官司的案例。一个是发生在1960年黑人维权运动高潮时期,当时著名的《纽约时报》报导了由64名包括黑人牧师签名的宣言,宣言里提到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所教唆“恐怖浪潮”的攻击,还列举了一些警察虐待黑人的例子,可是,事后发现,这些例子有很多不实之处。

在调查证实这份宣言的不实之处之后,主管蒙哥马利市警察工作的政府官员沙利文为维护蒙哥马利市警察的公众形象,向法院以诽谤罪状告《纽约时报》,初审法院陪审团判给他50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金,并且得到所在州亚拉巴马州高级法院的支持。最后《纽约时报》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理由是《纽约时报》并不知晓所报导的内容是失实的,而且新闻报纸在刊登之前没有法律责任对所报导的内容作出精准的核实,而且美国的报纸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有新闻自由权,报纸有权决定是否发表一个东西。尽管这个东西可能是假的。最后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推翻了这个判决,因为诽谤罪除了造成损失的事实之外,还要有诽谤一方具有“真实的恶意”,而这诽谤的“真实的恶意”罪证要控告方提供,这实质上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最后还是《纽约时报》胜诉。

在美国不仅公职人员没有隐私权,不能够以诽谤罪起诉他人,而且就是公众人物也不例外,甚至卷入公众事件中的普通人也不能够例外。

这个案例发生在1983年,美国一个大型的色情杂志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画形式出现的烈酒广告,在这个广告里,漫画虚构了这样的情节:挖苦一个叫弗威尔的“公众人物”,说他的第一次性经验是在喝醉了酒以后和他的母亲在户外的小屋子里发生的。弗威尔看到以后将色情杂志告上法庭,但是诽谤罪还是被法院的陪审团否决了。真实的恶意是显然的,但是,是不是在事实上造成了诽谤的客观事实,那是不可能的。原因是这种滑稽的漫画不可能会让人当真,也就是没有人会相信,既然没有人会相信,自然不能够算受到了诽谤。随后弗威尔改为自己“受到精神损伤”的罪名起诉,这次巡回上诉法庭支持他的起诉,要求赔偿他20万美元的损失。但是,很快在两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覆审这个案子再次推翻了这个判决。理由是:一个公众人物,当他受到讽刺挖苦的时候,不论它是多么具有伤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写,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这些最高法院的判例在美国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想见,美国有了这些判例之后,公职人员与公众人物都不可能与新闻媒体打官司告侵犯其隐私权的诽谤罪。

美国法律为什么对公职人员与公众人物如此地苛刻?就是要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的条款得到真正的落实。新闻舆论监督不是用来监督普通公民的,而是首先是针对掌握了公权的公职人员的。因为,只有掌握了公权才更容易侵害社会,损害他人的利益,破坏他人的自由权。因此,美国的制度设置首先是要把总统关进铁笼子里,然后是把其他掌握了公权的人关进铁笼子里。让他们的权力最后牢牢地受到公民的监督与控制。他们的公权是选民用选票选出来的,自然要保护他们的有效监督,而在监督的时候,也难免有看走眼的时候,如果一旦有点失误,就要被起诉,被定为诽谤罪,那么,谁还敢去继续监督?为了降低监督的成本与风险,就是要让公职人员来付这个代价。如果你感觉不公平,你可以选择不做公职人员。这是每个准备做公职人员的人在站出来之前需要做的心理准备。

那么公众人物为什么也不能够起诉诽谤罪?问题是你可以起诉,但是官司必然是要输掉的。因为你可能无法证明对方的“真实的恶意”,同时作为公众人物,你从你的巨大名声中获得了种种好处,接受大家的娱乐也是一种责任与义务,因此,大家拿你开玩笑,甚至带有明显的侮辱性攻击,也是要坦然接受的。什么叫公众性人物呢?公众性人物就是那些名声巨大,并且靠这些名声获得巨大利益的人。比如,那些影星、歌星、球星、著名作家、著名运动员、著名记者、著名节目主持人、著名律师、著名公司总裁,就是你不但著名,而且还从著名的声誉中获得了巨大利益,动辄年收入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如果没有这些名气,你就无法获得这些巨额利益的人,就是公众人物。你从公众那里得到了那么大的利益,再接受公众的监督、调侃与讽刺,也是自然而然的。

在美国,凡事都讲究平衡,权力要互相制衡,利益也要互相制衡,不能够一家独大。既然有那么多人热捧你,就要允许有一部分人批评你,讽刺你,甚至不排除恶意的诽谤你。就是为了防止这个社会让某些极少数的人垄断了社会资源。这种安排是非常理智而成熟的。

在中国,像韩寒、郭敬明这些80后作家显然已经是公众人物了,对韩寒、郭敬明这些人的公开批评、讽刺甚至诽谤都不能够按照诽谤罪起诉。因为,谁叫你要成为公众人物?一个人在社会中不能够把所有的好处都占了。你要是准备当官,被骂是应该的,即使不贪不占,清廉而有为,被人无端地骂也还是应该的,被骂不仅仅是因为你本人做得怎样,而是因为你手中掌握的权力本身就值得人们质疑。而且你被人骂了,还不能够回骂。因为,你一旦当官掌权,就自动丧失了批评社会的权力。一个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也应该作好被人无端攻击的准备。即使是无中生有的攻击,也应该默默忍受,因为,谁叫你是公众人物?

在美国这样的社会,没有人能够集十全齐美的好事于己一身。得到权力的人要接受到监督与忍受诽谤。获得巨额财富的人要学会坦然接受流言蜚语甚至恶毒的人身攻击。但是,如果你只是一介普通公民,那么法律就保护你的一切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如此,一个社会才是公平的,所谓公平,就是得到的人要让他失去一些,失去的人要让他得到一些。法治社会,富人的财富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穷人没有财富受到保护怎么办?法律就要好好保护他的名声,他的隐私权以及他那间破旧的小屋,让穷人的这间破旧的小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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