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刑诉法修改 台商和陆民忧

【新唐人2012年3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康世人台北14日电)中国大陆今天有条件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罪”者排除在24小时通知家属的规定之外,让台商和大陆民众都感到人身安全有遭到侵害之虞。

大陆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未来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罪”遭逮捕,都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等的定义不明,也无监督细则,让外界担心大陆安全单位可无限上纲、陷人入罪。

一名不愿具名的大陆台商就说,什么是“国家安全”都由大陆当局去定义,“如果我和大陆有官方背景的企业做生意,彼此发生纠纷,对方要搞我,是不是也可以被定罪为‘危害国家安全’?”

台商表示,这就是为什么台商都期盼两岸能尽快签署投资保障协议,对台商人身安全必须要有保障的原因。现在大陆新修的刑事诉讼法,等于再度让台商陷入“人身安全不保”的恐惧。

对于这项刑诉法的修正案,大陆民众也纷纷在网路论坛和微网志表达看法,虽然有些人认为大陆国安单位“不会乱抓人”,但许多网友都担心人身自由再度被以“国家安全”的名义遭到侵害。

一位大陆网友就反驳认为“国安单位不会乱抓人”的言论说:“连刘少奇(大陆前国家主席)都能被秘密失踪后变成骨灰,你凭什么相信这不会发生在你我身上?凭你是党的喉舌?”

大陆网友“穆穆良朝”更举例说:“公安受命抓钉子户主A,抓到后发现其弟B也是刺头(在此事很难搞定对付的人),遂定性A危害国家安全,不通知家属,继续抓B,以求斩草除根。”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鹏则在微网志写到他的担忧。他说,“胡总(胡锦涛)对刑事诉讼实务的过程可能了解不太多。普通公民,对某一具体的刑事案件,对于侦查机关应当通知而不予通知或迟缓通知的情形,能有什么具体监督的手段吗?”

令人关注的是,中共中央党校机关报“学习时报”13日刊登一篇题为“选择安全还是自由”的文章,虽然谈论的是日裔美人在二次大战期间遭美国政府以安全理由进行“集中营式的对待”,但文章开宗明义就说:“当自由被侵害时,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已经受损,他的安全还谈得上受保护吗?”

文章强调,“当任何人或政府可以假借维护安全之名对公众保留秘密时,离暗箱操作还远吗?权力在暗箱中操作不才是最危险的吗?”

这篇文章似乎也对“假安全之名”的问题进行批判,还获得官方“人民网”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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