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人力资遣员工 公司败诉

【新唐人2012年4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6日电)王姓、郑姓、简姓男子不满被某专门销售办公室设备的公司资遣,向法院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判该公司败诉。全案还可上诉。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一间以生产影印机等办公室设备闻名的公司于民国99年3月底,将任职多年的王姓、郑姓、简姓员工以“公司组织及人力配置必须做出适当的精简调整以因应经济市场的迅速变化”为由资遣。

王男等人不满遭资遣,于同年4、5月间向劳工局申请3次劳资争议调解未果,提告向法院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

该公司主张,从98年4月起就处于亏损状态,亏损原因除了金融海啸造成整体经济环境不佳,还有人事费用增加,为避免公司倒闭,而进行企业内部组织及人员精简方案,王男等人任职的部门除少数人留用外,其他人改以派遣方式任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亏损状态应以相当时间持续观察而加以判断,才可避免雇主因短时间亏损或业务紧缩,或适逢淡旺季致营业销售额间断起伏,而资遣员工,影响劳工权益。

此外,法院依该公司的损益表发现,该公司营收稳定无亏损情形,97、98年度由盈转亏则是因大幅资遣员工、发放资遣及退职金所致,况且,该公司将资遣员工以派遣人力留任,显示公司营运已趋正常,有人力需求,因此不采信公司主张。

法院判决两造雇佣关系存在,该公司须从99年7月12日起至复职止,按月给付王男等3人新台币3万多至4万多元不等,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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