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契约修订 民众有保障

【新唐人2012年4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龙柏安台北12日电)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今天宣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条文已通过,条文修正幅度达50%以上,未来消费者权利将可获得更多保障。

近年消费者与健身房合约纠纷不断,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体委会透过定型化契约详细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经过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近期条文将依程序办理发布。

体委会副主委陈云莲今天表示,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从民国96年公布后,先后于98、99年修正,今年则是第3次修正,希望透过文字规范,让健身业者落实保护消费者精神,共创双赢局面。

这次修正共新增7项条文,其中包括未来健身业者在订定合约时,需明订会员人数、场地面积,在契约截止前有义务通知消费者,若未通知导致消费者继续使用业者服务或设备,不得视为续约且收取费用。

另一方面,业者在会员会籍与教练课程转让上,得明订费用与方式,若健身中心搬迁、缩减营业场所面积或设备,也有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陈云莲强调,此次条文修订,多以消费者立场为出发点,且定型化契约主要针对采取会员制的健身业者,只要消费者7天内回心转意,都可无条件解约,不过例假日业者多半都有营业,因此民众在计算日期时,得要特别注意。

此外,由于目前已规范业者不得以终身制来吸收会员,期限最长为10年,陈云莲指出,若民众购买年限较长的会员资格时,业者得提供履约保证,由银行信托管理,避免经营不善倒闭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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