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26日电)考试院会今天审议通过政务三法草案,增订政务人员涉贪污、内乱外患被起诉求刑,就暂停申请退职酬劳金。
另外,考试院会通过的“政务人员法草案”明订,政务官决策错误、重大失误、疏于监督、言行重大瑕疵或绩效未达预期,无法实现政策承诺,并有具体事证者,应辞职负责。
考试院院会今天审议通过铨叙部函陈政务人员法草案、政务人员俸给条例草案,及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修正草案(简称政务三法草案),将于近期函请行政院,会衔送立法院审议。
政务三法在民国98年间曾送立法院审议,虽然立法院委员会初审通过,最后仍因届期不连续而未完成立法。
考试院指出,这次的政务三法草案,与98年版大致相同,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修正草案相较于98年版,略为不同。
政务人员在职时,会按俸给总额12%的费率,提拨储金(退职酬劳金),个人自提35%、机关公提65%,政务人员退职或死亡,就可以领取这份储金。
铨叙部退抚司长吕明泰受访指出,考试院会通过的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修正草案,增订政务人员若犯贪污、内乱外患被起诉、求刑,在判决未确定前;或因违法失职,被移送公惩会,尚未议决前,退职酬劳金请求权将被暂时冻结,等到案子确定判刑无罪,再回复他的请求权。
吕明泰说,政务人员是全国公务员表率,要求也比较严格。
另外,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修正草案也增订,政务人员“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或者“依法撤销任命”,就丧失申请退职酬劳金、离职储金等退职给与的权利。不过,先前个人自提的储金部分,仍可领回。
吕明泰说,有些政务官具双重国籍,事后才被发现,所以才规定这些人被撤销任命后,就丧失退职给与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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