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5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李香君新北市11日电)板桥地方法院审理国民党中央委员连胜文遭枪击案,今天依杀人未遂等罪,判枪手“马面”林正伟有期徒刑24年。全案可上诉。
以下为全案侦审大事记:
–民国99年11月26日,连胜文参加新北市议员候选人陈鸿源的选前之夜遭枪击、脸颊中弹,参加造势晚会的民众黄运圣遭流弹击毙;警方当场逮捕枪手林正伟。
–99年11月27日,板桥地检署复讯后,认定林正伟涉犯杀人罪嫌重大,涉重罪、有逃亡之虞,向板桥地方法院声请羁押获准。
–99年11月29日,林正伟落网时称当时他原本要枪击的对象是陈鸿源,因为他不连胜文是遭误击。检方首度以证人身份,传唤陈鸿源与他的父亲陈明雄,调查林正伟与陈家有无土地与财务等纠纷。
–99年11月30日,检方以证人身份讯问连胜文,了解枪击过程,与枪手相对位置等相关案情。
–100年1月21日,板桥地检署侦查终结,认定林正伟锁定陈鸿源,却误击连胜文,流弹并造成1死,依杀人、杀人未遂等罪,起诉林正伟,并求处极刑。
–100年2月15日,板桥地院首度开庭,林正伟说目标非连胜文,且只想持枪恐吓,是拉扯间误触扳机,强调无意杀人。
–101年4月19日,板院召开延押庭,认为林正伟羁押理由仍未消灭,第7度裁定延押2个月。
–101年5月11日,板桥地院依杀人未遂、违反枪炮等罪,判林正伟有期徒刑24年,全案可上诉。
本文网址: https://cn.ntdtv.com/gb/2012/05/11/a699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