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性侵少女5年 男判8年

【新唐人2012年6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8日电)刘姓男子利用同睡一张床及独处的机会,5年内接续猥亵、性侵同居人的女儿。台湾高等法院日前依故意对儿童犯乘机猥亵、性交罪,判处刘男有期徒刑8年。

判决指出,刘姓男子于民国81年间认识一名女子后,女子带着念国小的女儿自88年间至97年间与刘男同居;2人于97年间结婚,去年离婚。

刘男从89年间至94年底,多次猥亵、性侵少女。97年间,被害女子就读高中时,老师查觉少女谈论家庭状况时有异,通报社会局后,全案曝光。

法院一审认为,刘男的犯罪行径胆大妄为,于警询、侦查及审理时都否认犯行,难认悔悟,依故意对儿童犯乘机猥亵、性交罪判处刘男有期徒刑8年;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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