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7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13日电)南投县消防局一名消防员开救护车运送病患途中,把简姓妇人撞伤成植物人,简妇家属请求国赔。最高法院今天判决,两造各负一半过失责任,判决简妇获赔新台币473万余元确定。
法院判决指出,南投县消防局水里分队汤姓消防员于民国98年5月间深夜,开救护车载患者就医。他在台中市五权西路一带闯红灯,撞上开车的简妇,导致对方意识昏迷,急救后成植物人。
本案刑事部分,汤男被依业务过失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月确定。
被害人家属请求国赔逾千万元,台中地院民事庭审理后,认为消防员确实有过失,但依规定救护车享有优先路权,简妇未礼让救护车先行,且没系安全带,应负6成责任,判处南投县消防局赔偿769万余元。
两造不服判决,都提起上诉。案件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后,法官参酌车祸鉴定报告,认定救护车未注意绿灯通行的左右来车安全,简妇未礼让救护车,两者同是肇事原因,因此双方应各负一半责任,判决南投县消防局败诉,简妇可获赔新台币473万余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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