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朋友年幼子女 男判7年半

【新唐人2012年8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1日电)苗栗县59岁陈姓男子去年多次在朋友家中,对友人未满7岁的一对兄妹猥亵、性侵得逞,其中遭男子以手指性侵的妹妹患有中度智障。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判处陈男有期徒刑7年6月。

家住苗栗县后龙镇的陈姓男子与被害小兄妹的父亲熟识,经常到对方家中作客,见小兄妹年幼可欺,且妹妹患有中度智障,竟对好友子女伸出狼爪。

判决书指出,去年1至4月间,陈男曾在友人家中,把手伸进当时未满7岁的哥哥裤子里,抚摸生殖器猥亵3次;其中1次得手后,又转身将6岁妹妹的裤子强行脱下,以手指性侵得逞。案经苗栗警方移送苗栗地检署侦查提起公诉。

判决书表示,陈男事后以和被害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缓刑,但法院审理认为,男子有公共危险罪前科,且罔顾年幼小兄妹身心尚未成熟,加以强制猥亵、性侵,恶性匪浅,且一度否认犯行,仍依加重强制性交、加重强制猥亵等罪,判处陈男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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