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5日电)72岁陈姓男子将家庭垃圾等废弃物擅自倒在新北市石碇区某产业道路,台湾高等法院日前依废弃物清理法将他判刑1年1月。
根据高院的判决书指出,有窃盗前科的新北市陈姓男子去年12月26日,开车载运废塑胶袋、废木板、废宝特瓶、家庭垃圾及废马桶座等,倾倒在石碇区某产业道路,当场被警方查获。
法院一审认为陈男未获利,弃置的废弃量小,依刑法第59条“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减刑,判处陈男7月徒刑,检方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认为,犯罪的动机、手段及犯后态度等情状,仅可为法定刑度内从轻量刑的标准,不能当酌量减轻的理由,改判陈男有期徒刑1年1月,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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