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6日电)行政院今天通过动物用药品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致人于死,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草案规定,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院会通过草案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将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许可证有效期间由现行4年延长为5年,期满可申请展延;每次展延,从现行不得超过2年,增到不得超过5年。
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基于维护动物、人体健康,草案增列中央主管机关得重新评估,限制已核准登记的动物用药品使用方式、范围;必要时,得废止许可证。
为维护动物健康及公共卫生,草案增订使用不实资料或证明文件,申请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许可证展延或变更登记者,应不予核准、撤销及2年内不得申请的处置规定。
草案增列,依规定废止或撤销许可证的动物用药品,有影响动物或人体健康之虞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命制造或贩卖业者限期回收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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