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5日电)监察院今天说,卫生署没有建立署立医院院长任期制,使得部分院长长期续任,权力过大,直接掌控采购案件,卫生署被纠正。
监察院今天通过监委黄煌雄提案,纠正行政院卫生署。监院指出,去年署立医院爆发医疗仪器采购及委外合作弊案,根据卫生署书面说明,弊端原因在于“厂商重利引诱”及“院长权力过大,得以直接掌控采购案件”,厂商人员可以自由进出医院,接触承办人员,逐步打通关。
纠正案文说,署医弊案发生前,署立医院采购超过新台币5000万元的医疗设备,才需要报请卫生署核定,若没有超过,就由医院院长核定。另外,署立医院院长3年一任,连选得连任1次,不过,涉入署医弊案的院长,多年来在各家署医间轮调担任院长,又握有核定医疗仪器采购职权,成为厂商重利引诱的对象。
纠正案文指出,署立医院采购与委外,缺乏有效评估稽核机制,采购品项金额缺乏同侪医院比较,采购成本偏高。另外,部分署医因为人力短缺,采购设备从申请、审查、验收及使用,可能都由少数人或一人负责,权责不清。
纠正案文指出,弊案发生后,卫生署重新检讨相关规定,采购权限部分,署医采购超过500万元仪器,要先陈报卫生署,并送署外专家学者评估。
至于院长遴聘部分,纠正案文说,修正为院长任期3年,期满得连任一次,服务成绩优良或业务特殊需要,连任届满后可以再延任1年,也就是说任期最长7年,期满需经过2年,才能调任其他署立医院担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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