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5日电)艺人王静莹和前夫陈威陶离婚后,提告要求陈威陶返还位于台北市忠孝东路的房屋。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判决陈应返还房屋。
高院另维持前审认定,判陈威陶自民国99年3月4日起至还屋止,按月给付新台币3万2000多元。此外,一审判陈威陶要还王静莹借款345万元,但高院改判陈威陶还款145万元,全案还可上诉。
根据法院判决,这栋房屋位于台北市忠孝东路4段与逸仙路口,王静莹提告指出,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和陈威陶婚后同住屋内;但法院判决2人离婚确定后,陈威陶却仍住在屋内,因而要求陈威陶搬出房屋,并返还曾向她借的345万元。
王静莹主张,陈威陶虽曾缴付多年房屋贷款,但款项是夫妻关系中应分担的费用,且自己从婚前起都有按月偿还房贷,甚至在98年间经济负担沉重时,仍向银行借新还旧偿还房贷,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
陈威陶向法院主张,房屋是借名登记在王静莹名下;法院一审认为房屋并无借名登记,判决陈威陶应返还房屋,并从99年3月4日起到还屋前,每月给付王租金3万2000多元,并返还借款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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