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与和解的七原则(国内民主人士讨论起草)

【新唐人2012年9月11日讯】在21世纪之初,国家民族命运迎来了重要转折关头。民主大众的前赴后继、艰难跋涉、英勇奋斗,使民主自由这样一股历史潮流,虽经百年,其浩荡的潮声在华夏大地响彻。当国家从专制统治变革为民主政治时,转型正义的清算是通向建立民主社会的

第一步。为此未来之民主国家政府应先确定清算的七条原则。

一.目的宗旨:
民主国家政府对专制时期罪行的清算是针对旧制度的整体历史和法律清算,主要不是单纯的针对个人的惩处。清算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伸张正义的目的,更是实现促进和解、加快社会转型的宗旨。

二.协调机构:
民主国家政府将建立“清算与和解特别委员会”,作为清算与和解的具体协调机构。

三.法律审判:
清算由独立性的司法机关严格遵循民主国家程序法进行,禁止法律诉讼程序外的报复。清算通过法律审判对专制统治决策者和执行者所犯下的罪行加以刑事定罪,包括剥夺其非法所得。被判有罪者无论生者还是死者原有的政治荣誉全部加以取消。

四.有限宽宥:
清算不是最终目的,只是通向建立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步骤。宽宥是为了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解,以理解的精神超越过去的冲突和分裂。然而无条件的宽宥将使正义无从彰显,有限宽宥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犯罪行为发生于2012年9月1日之前;二是犯罪行必须是出于政治动机或属于制度性犯罪,并且其坦白符合清算与和解相关法律的要求。

五.公正赔偿:
正义的伸张除了对加害者的惩罚,也包括对受害者的补偿。一是“清算与和解特别委员会”尽可能全面地调查自1949年10月1日以来这段历史时期内各种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真相,通过调查与听证,对受害者进行认定确认,并公布受害者的下落;二是“清算与和解特别委员会”通过给予受害者或其遗属充分的机会讲述自己或亲属受害的情节,恢复他们的人格和公民尊严,并对给予他们的赔偿措施提出建议。

六.奖惩对等:
对专制统治决策者,如果在民主转型的启动、发展过程中有明确的贡献,对其所犯罪行酌情予以减免处罚;对专制统治执行者,如果在民主转型的启动、发展过程中有反戈一击,或保护、资助反对派人士的行为,对其所犯罪行酌情予以减免处罚。

七.政治除垢:
政治除垢是构建人类良知的过程,是帮助人们重建尊严,建立健康社会的基础之一。曾在专制统治时期任职共产党党支部委员以上职务、秘密警察部门或其他特务机构、线人的自民主国家成立之日起公民五年之内不得在政府、学术部门、国有企业担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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