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中国是滋生腐败恐怖分子的沃土

【新唐人2012年9月24日讯】近日中国访民郑大靖将他向十八大的陈情投书本台,揭露中共的腐败。全文如下:

为迎接中央“十八大” 会议的召开,我谨此以因反腐败而遭到非法关押,受酷刑,子女受教育权被剥夺,株连家人的事实经历,向世人揭露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政府腐败恐怖分子犯下的滔天罪恶,向十八大党代会“献礼”。

我本人叫郑大靖,是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人,原是中国银行湖北省十堰市分行郧西县支行职员,于2000年撤销郧西县支行时,被强迫买断工龄失业,从此将单位分配的住房加固改造成门面房经营,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2004年5月,原单位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分配给7户没参加房改房的住户,突然遭到黑社会柯尊春、辜汉文雇请30多个地痞,以他已购买了我们7户住房及单位所有房产和土地,而强行拆房,并打伤家属,报警后才停止暴力行为,从此被迫陷入司法腐败的泥沼。

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的房产和土地资产达一千多万元,2003年5月16日被新任中国银行十堰市分行行长杨德会、副行长王浩,为收受贿赂,非法将下属原郧西县支行所有房产、土地和分配给职工的生存住房,这一千多万元的国有资产,不按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不经评估,公开、公平、公证拍卖,暗箱操作,违法只贱卖96万元,买卖合同上的买主是个体户汪业刚签名,而真正买主是郧西县交通局副局长兼郧西县运管所所长汪传炳,汪传炳将这笔资产买到手后,因其是国家公务员身份不便于和我们单位职工住户打官司,就将郧西县支行临南大街的8间(原支行营业大厅和中心储蓄所)440多平方面的门面房摘下,剩余的资产作价115万元转手卖给黑社会柯尊春、辜汉文,柯、辜二人自恃与时任郧西县县委书记卢富昌的密切关系做后台,才胆敢雇佣地痞实施暴力强拆强占我的合法生存住房。

当柯尊春、辜汉文无法实现暴力强拆强占目的后,我们7户中行住户郑大靖、刘诗海、徐建没、王策武、文彩霞、付开菊、王海英,以依法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为由,向郧西县法院起诉,十堰市中级法院为了刁难我们的诉求,我们7户原告和诉讼标的物(房产和土地)都处于郧西县,却将该案指定到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审理。

2005年10月12日,十堰市茅箭区法作出(2005)茅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以7户原告“自2000年 同十堰中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身份转变为非单位职工,其对所居住的房屋无所有权,也无证据证实他们同房屋产权单位有房屋租赁关系,因此,郑大靖、刘诗 海、徐建设、王策武、文彩霞、付开菊、王海英要求确认十堰中行同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自己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事实依据,也无证据证明,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十堰中行和柯尊春、辜汉文的辩称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大靖、刘诗海、徐建设、王策武、文彩霞、付开菊、王海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其他诉讼费用210元,合计560元,由7名原告负担。”

针对十堰市茅箭区法院的枉法判决,上诉人郑大靖指出,担任该案审判长何新,审判员王爱武,代理审判员刘海清,代书记员蔡岫君在本案判决中存在严重执法犯法行为,针对其枉法认定,提出以下答辩:郑大靖等7户中行职工,虽被强迫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中行分配的生存住房是撤行时遗留问题,并且撤行小组亲自向郑大靖承诺:“单位都不存在了,分配的住房向 省行汇报后,作价卖给你们,不能说没有了工作,还能没住房?这是中行应解决的问题和责任。”单位存在时,我每月向单位上缴的房租和水电费都是直接从工资表上直接扣除,就此证据,我方代理律师向茅箭区法院申请调取工资档案证据时,茅箭区法院以十堰中行将档案丢失为由否定,那么,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对因不利于己的证据而拒绝提供,法院视同为真实证据。原任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行长提供的有力事实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极为恶劣的是,茅箭区法院这伙执法败类,竟然将本案转手倒卖的,并经过明显伪造的非法买卖合同证据,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买卖,本案关键证据都是假的,这些法官却睁着眼睛说瞎话,案件判决结果,自然没有公正性。

一起特大国有资产被腐败分子和黑社会共同瓜分一案,就是在法院这伙执法犯罪分子何新等败类的操作下,被“合法”化。

我们7户原告接到茅箭区法院枉法一审判决后,于2005年10月30日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9日,十堰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龙兰英、审判员毛克鸿、代理审判员王洋振、书记员耿纪和作出(2005)十民终(2)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郑大靖等七人负担。”

我们7户原告收到十堰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后, 又马上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申请, 至今不给任何答复。2006年3月,郧西县法院以执行十堰市中级法院(2005)十民终(2)字第812号生效判决,强行将我一家唯一生存住房执行给黑社会柯尊春。

就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黑社会柯尊春、辜汉文对7户原告釆取暗中威胁办法,收买和瓦解6户原告,放弃申诉权力,矛头对准我郑大靖一人,并放出狠话说,我告到哪儿?他可用钱买通到哪儿?

由于我存在对当今社会腐败问题认识的低估,且过于相信中央领导提出依法治国,惩治腐败的讲话,才使我陷入上访不归路,险命丧黄泉的苦难生活。

2004年9月,当我依法逐级上访到北京后,郧西县政府以县委书记卢富昌、副县长王太宁、政法委副书记雷显朝为首的一伙腐败恐怖分子,开始以回当地解决问题为由骗回当地就不管了。后来,我一家人拒绝回去,坚持在北京上访控告时,县委书记卢富昌指使公安又多次进京绑架,以莫须有的罪名栽赃陷害,拘留,关黑监狱施酷刑的残暴手段进行迫害。

2006年6月21日,腐败恐怖分子卢富昌指使郧西县公安局对我捏造罪名,以我在北京非法游行示威等罪名,非法拘留5天后,我向十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9月4日,十堰市公安局作出十公(十法)复延字【2006】第00008号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以“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认法》第31条的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2006年9月27日,十堰市公安局作出十公复决字【2006】第00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法秉公作出“现决定撤销郧西县公安局2006年6日21日以西公行决字【2006】第001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给予郑大靖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当我于2006年6月26日拘留期满后,郧西县公安局和政府工作人员又到郧西县看守所将我直接挟持到城东酒楼2楼房间囚禁,一天晚间,一位县政府良心人士悄悄去告诉我说,卢富昌还要更进一步对我报复陷害,可能要对我判刑。于是,我在7月4日趁天下大雨逃跑。我逃跑后,郧西县副县长王太宁在将我妻子曹祥珍和7岁女儿郑霖鑫作为人质,由囚禁的城东酒楼转往寺沟黑监狱中集中关押时,威胁说:“你们上访是和我政府作对,是拿鸡蛋碰石头,你告到胡锦涛、温家宝那儿,又顶屁用,解决问题还在我手上,我政府有的是钱和人给你耗,你耗不起。”由此充分暴露出郧西县政府这伙恐怖分子的险恶用心和目的。

2006年7月4日晚,我妻子曹祥珍和正在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儿郑霖鑫被从囚禁的城东酒楼又转往寺沟黑监狱中关押65天,遭殴打和生活折磨,直到9月19日,曹祥珍按政府要求写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才得以走出人间地狱。

2007年3月15日,郧西县公安局再次将我从北京绑架回郧西县,直接关押进专为镇压访民的寺沟黑监狱中,4月16日夜1时许,我趁看守干部喝醉酒昏睡之机,趁夜逃跑到陕西、四川躲避围追堵截。

2007年9月7日早8时许,郧西县政府再次派出大批公安进京对我守候抓捕,当日下午2时许,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王继勋(现任郧西县看守所教导员)将我反背戴上手铐,又用安全带绳索捆绑到坐位上,从北京押送回郧西县,9月8日上午9时许,车到郧西县公安局,解开我身上捆绑的绳索时,我在这19个小时,行程2千多里路途中,已浑身僵疼,双腿无法站立行走,公安人员将我架上公安局一间审讯室审讯一天。

到了晚上,将我由公安局办公楼6楼审讯室押到一楼值班室,再次用另一副手铐将我双手固定到值班室离地一米多高的墙壁上的一个固定铁环上整整一夜。直到第3天上午11时许,警察把我押送到郧西县寺沟乡烟草站,这处曾关押过我一家的黑监狱中,才为我打开手铐。

这就是我被郧西县公安局匪警,非法绑架长达52小时中,不给吃喝、不准休息、被戴上刑具,还被捆绑殴打的酷刑经过。

郧西县公安局按照郧西县县委书记卢富昌这个腐败恐怖分子的旨意,向上报批要劳教我,但没得到十堰市公安局局长万学斌的支持和批准,腐败恐怖分子卢富昌就将我关押到私设的黑监狱中长达一年零3个月,期间安排刑满释放犯王军、李斌、韩斌及公安邓和敏对我毒打。遭受这些酷刑后,使我现留下时常头痛难忍,左下磨牙被打掉一颗,前上门牙被打坏死一颗的后遗症。由于长期遭受酷刑毒打、精神上摧残、生活上的折磨,使我在黑监狱中患上高血压、反流性双斑样食管炎、十二指溃肠、双肾结石等各种疾病。

2008年10月上旬,郧西县政府在将我押送到郧西县中医院检查出以上疾病后,相隔不到10天,又将我送到郧西县医院检查,还是确诊为以上多种疾病后,才将我押送进县医院,但只交1000元钱押金,第3天人民医院以我欠账为由,把我赶出医院。这就是郧西县政府一伙贪官祸害我的罪恶事实。

将我赶出郧西县医院后,郧西县几位访民知道我身无分文,就每人送给我100元,共资助我700元钱。郧西县公安局于2007年9月7日在北京抓捕我时,抢去我的财物和身份证都扣押不还,在郧西县公安局押的第二代身份证也不给。我只好于2008年12月1日离开郧西,赶往北京,继续控告郧西县政府这伙腐败恐怖分子,但至今无果。

本人于2010年4月10日,以“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是腐败恐怖分子和黑社会的保护伞”为题,列举事实揭露后,十堰市中级法院在2011年第3期总第25期《十堰审判》期刋上发表“郑大靖因与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不服法院判决上访。2006年以来,郑大靖进京非正常上访就达33批50人次,上访滋事地点主要是天安门、中南海、东交民巷、驻华使馆区等敏感地区,并且在北京多次串联其他地区人员上访,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在境外媒体非法散布中国政府侵犯人权,政治腐败等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互联网上刊载了大量郑大靖的上访信息及跟帖、为了对郑大靖实施打击,郧西县公安局立案报请十堰市劳教机关拟对其实施劳教,并赴省沟通。但省劳教办听取汇报后未予批准认可。市‘集处办’通过‘省集处办’再次向省劳教办发出劳教建议同样无果。”由此看出十堰市中级法院罗列我那么多刑事犯罪行为和罪名,却不敢立案开庭审判。

我本人和妻子儿女被逼漂泊进京上访长达8年,从未受到过北京市公、检、法的任何处罚,不知十堰市中级法院给我罗织的罪名是从何而来?

我所点名控告的政府贪官,法院和公安执法队伍中的执法犯罪分子中,没有哪一个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没有哪一个不是共产党基层的领导干部,没有哪一个不是祸害人民、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可是这些人不仅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追查,他们还不断升迁,权力越来越大,他们的腐败利益集团更加坚不可摧,这些大权在握的腐败恐怖分子,不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安危,而且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导致民心向背,不得人心的结果。

因此,我在中央即将召开党的“十八大”之际,我希望党代会的代表们从国家利益大局出发,实施政治改革,清除腐败,改革司法体制,彻底清算执法败类,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灭政府中权大于法的腐败恐怖分子,保障公民人权不受侵犯。

值此中央即将召开党的“十八大”前夕,上无片瓦,下无寸土,死里逃生的维权公民郑大靖向入会代表倾诉冤屈,表达诉求,提出诚恳建议,期待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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