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绩法修法 10年3丙淘汰

【新唐人2012年10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8日电)考试院会今天通过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丙等比率订为1%到3%,10年3丙就淘汰;若以1%计,每年至少2700名公务员会吃丙。

考试院会今天通过考绩法修正草案,全案将送立法院审议;考试院秘书长黄雅榜、铨叙部长张哲琛中午召开记者会,对外说明考试院版考绩法修正草案。

考试院版考绩法修正草案,明订考绩分优、甲、乙、丙、丁5个等级,优等不得超过5%;考列甲等及优等比率合计不得超过65%;丙等订1%到3%,公务人员10年内3次丙等就资遣或退休,但后功可抵前过,10年内有1年考列优等或者连续3年考列甲等,可以抵销丙等1次。

若以1%丙等计算,以现在全国27万名适用考绩法的人数,每年约有2700个公务员将会吃丙;若以3%丙等计算,修法后约有8100名公务员吃丙;相较于去年全国有430名公务员(约0.16%)被打丙等,未来立法院若修正通过考绩法,每年吃丙的公务员人数会增加好几倍。

考试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希望行政院修正相关规定,让公务员“年终工作奖金”与“考绩奖金”脱钩,公务员若排名在后面1%到3%而被打丙等,虽没有考绩奖金,但也可有年终工作奖金。

考试院强调,考绩法会落实“同官等”比较,避免丙等都是新进或低阶人员;另有团体绩效评比,团体表现优异,可不受丙等比率限制。

考试院推考绩法修法,民国99年时曾送第7届立法院审议,当时考试院主张丙等订为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条文,丙等比率订为1%到3%。不过,当时立法院未完成三读,届期不连续,铨叙部今年卷土重来,再提考绩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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