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婿款辩奉养 岳父母判还

【新唐人2012年10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22日电)曾姓男子控告岳父母多年来陆续向他借了新台币256万元,却始终不还。岳父母辩称钱是奉养费,但法院判岳父母必须还钱。

根据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曾姓男子主张,岳父母自民国90年至92年间多次透过妻子向他借款,前后借了256万元。他顾及情谊,透过妻子私下向岳父母要求还款,但多次催讨,岳父母却不理会。曾男并提出岳父母所签的借款证明文书,证明双方借贷关系。

但曾男的岳父母辩称,在女儿婚前及婚后确实向女婿拿过钱,但都认为钱是女儿与女婿的奉养费,女婿所提的证明文书不是借据,这份文书只是用来证明对娘家有“贡献”。

法官传唤曾男妻子作证,她说婚前母亲以被倒会、弟弟要创业等理由,陆续向丈夫借款约200万元,婚后又陆续再借50多万元。证明文书是她要求父母就这些钱的往来立个证明,从来没有说那些钱是孝敬父母的钱,也没跟父母说不用还。

台中地院审酌各项证据后,认定双方是借贷关系,判岳父母必须偿还女婿256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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