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免税年龄 立院三读放宽

【新唐人2012年11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放宽其他亲属或家属扶养免税额的年龄限制,预估41万人受惠。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除纳税义务人及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规定列报减除免税额,如果扶养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的其他亲属或家属,也得依规定列报减除免税额。

不过,民国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释字第694号解释,其他亲属列报的年龄限制,影响纳税义务人扶养满20岁到未满60岁间无谋生能力亲属意愿,进而影响弱势者生存权益;且无谋生能力者不应因年龄改变受扶养需要,纳税义务人扶养的财务负担也不受扶养者年龄而有不同,年龄限制不合乎课税公平原则。

三读通过的条文放宽其他亲属或家属列报的年龄限制,改为扶养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都可提报减除免税额。

财政部长张盛和日前在草案初审通过时受访表示,修法符合宪法平等原则,可望进一步照顾经济弱势及保障赋税人权;修法通过将有41万人受益,纳税义务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约新台币20亿元。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陈其迈上午受访表示,现在景气不好,修法有助缓解弱势家庭经济重担,明年申报所得税即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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