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0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进恭台中3日电)卓姓男子5月开车撞倒被害女子,再持电击棒强押被害人上车性侵得逞,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判11年6月,仍可上诉。
台中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已婚卓姓男子今年5月间开车行经台中市石冈区,见一名身材高挑年轻女子,深夜独自骑车。
判决书指出,卓男开车撞倒机车,以电击棒电击被害女子左大腿,强押对方上车,在车上连续性侵2次得逞。
判决书指出,卓男坦承有拿电击棒强拉被害人上车,再对被害人作出强制性交行为,但否认有任何恐吓被害人犯行。卓男说,拿电击棒只是要吓唬被害人,绝对没有攻击对方。
判决书指出,被害女子表示,一直恳求卓男放过她,却仍遭性侵。卓男对被害人强制性交过程,导致被害人左颈、右背部折痕等伤害。
台中高分院审理终结,今天依加重强制性交及恐吓罪,判处卓男11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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