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抛家40年 法院准子女拒养

【新唐人2012年12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12日电)张姓男子40年前抛妻弃子,如今孤苦无依,回头向法院声请儿女扶养。法官认为他连小女儿的头都没摸过,驳回他的声请。

张男民国62年间忽然丢下妻子与一对年幼儿女,不告而别,当时妻子肚里尚有8个月大的小女儿;隔年,张男和妻子离婚,从此对妻子儿女不闻不问。

在外游荡40年,张男今年70岁,一个人独居,每个月靠新台币7000元的扶助金生活,日前他向台东地方法院提出声请,要求3名儿女尽扶养义务,每人每个月应给他扶养费5000元。

张男的前妻说,当初她和儿女苦苦哀求,张男还是决定离家,不顾她和小孩的生活,小孩都是她在照顾,她不同意儿女扶养他,况且儿女的生活也不宽裕。

妻子说,当时儿子感冒发高烧,丈夫却在这时离开,她没有钱带儿子看医生,导致儿子智能障碍,无法上班工作,每个月靠着4000元的残障津贴生活,“我们自己都需要人扶养,哪有能力扶养他人”。

二女儿也表示,她已经嫁为人妇,日前诊断患有癌症,现持续追踪治疗,目前休息较多,只能作轻松的工作,无法持久性上班,丈夫身体状况也不好,薪水不多,没有多余的钱扶养父亲。

小女儿嫁到桃园。她说,父亲离开时,她还在母亲肚子里,“父亲连摸都没摸过我”,未曾尽过扶养义务,况且她还有3名稚龄子女要养,租屋居住,生活困苦,没有多余的能力帮助父亲。

法官认为,张男40年前无视年幼子女嗷嗷待哺,断然求去,如今回头要求儿女扶养,没有正当理由,免除儿女扶养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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