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9日电)方姓男子搬进新买的房屋后诸事不顺,后来才得知买到的是凶宅,提告请求卖屋者返还价金;最高法院日前判方男胜诉确定。
根据判决书指出,方男于民国99年12月与蔡姓女子签约,付清新台币245万元后买下位于桃园县平镇市的房屋。
方男控诉,买卖契约上指出房屋不曾发生“非自然身故”的情事,他才相信房屋不是凶宅,但自从搬进房屋后诸事不顺,友人拜访后自杀、他老婆怀孕后流产、家人健康频生状况等,后来向里长求证后,才知道自己买到凶宅。
方男去年7月寄发存证信函给蔡女解除契约后,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价金。
但蔡女主张,死者是在窗台跳楼自杀,并非在屋内身故,因此房屋不属凶宅,单纯是方男个人主观及心理问题,建筑物不会因此减损价值、效用或品质,她只愿减少价金。
法院一审判决方男胜诉,蔡女须返还245万元,蔡女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认为,自杀事件虽未对房屋造成“物理性”的损害,但绝大多数的人会因此对房屋产生嫌恶、畏惧等心理,因此驳回蔡女上诉。
全案再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判决蔡女返还价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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