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常会确认 马英九可再选党魁

【新唐人2013年01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23日电)国民党中常会今天鼓掌通过中常委黄昭顺提案,认定党主席马英九于民国94年至96年任期未过半,应不视为一任,今年可再参选。

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今年能否再次角逐党主席选举,中央常务委员会下午做出认定。

国民党中常会下午经与会中常委一致鼓掌同意,通过由中常委黄昭顺提出、25位中常委连署的临时提案,提案主旨为“有关本党党章第17条‘主席之任期为四年,得连选连任一次’未明文规范任期中断之认定,进行再次确认案”。

中常会决议,依照人民团体法及国民党党章,确认马英九94年至96年的任期未过半,应不视为一任,今年可以再次参选。

兼任国民党秘书长的副主席曾永权说,依照国民党党章第41条规定,“党章解释之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委员会。”党章第21条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执行职务,并对其负责。”

曾永权表示,此案决议将做为国民党主席任期争议的解决依据,并以报告事项补提下一次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备查。

黄昭顺在提案中指出,近来有人提出“马主席竞选党主席连任”的适法性问题,造成基层党员的不安与忧心;也有基层党员反映,值此景气逐渐复苏时刻、全党应一致支持政府拼经济。国民党身为执政党,理应团结一致,稳定民心,有必要于常会中再次厘清相关争议。

国民党党主席一任4年,提案指出,马英九在94年8月19日就任主席,96年2月13日辞职,担任党主席时间为1年5个月多,原任期未过半;荣誉主席吴伯雄则是在投入党主席选举获胜后,于民国96年4月11日就任,98年10月17日任满,担任党主席达2年6个月多,超过任期一半。

提案表示,参照国内外党政运作实务,任期超过一半者,即视为“一任”,亦即任期未过半者,即不视为“一任”。马英九于94年至96年任党主席,其间未满2年,应不视为“一任”。如果参选今年党主席选举,并未与党章第17条中“连选得连任一次”的规定相抵触,也符合人民团体法第49条所要求的“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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