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0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6日电)大法官会议今做出释字第708号解释,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第1项未赋予遭收容的外国人司法救济且逾期非由法院决定,违宪。
2名外籍人士遭遣返前分别被移民署收容90日及145日,2人于收容期间分别声请提审,但均遭法院以不符提审法规定驳回,因此声请释宪。
现行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第1项指出,外国人有受驱逐出国处分或限令期限内仍未离境、未经许可入国、受外国政府通缉等情形,移民署得暂予以收容。
根据解释文指出,人身自由是重要基本人权,任何人不分国籍均受保障,移民署于遣送外国人出国前,可暂予以收容,但若收容人不服,应移送法院审查,是否予以收容。
此外,大法官认为遣返前暂时收容的合理作业期间应以15日为上限,若超过期间收容,应由法院审查决定。
大法官认为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第1项于收容人暂时收容时,未赋予即时的司法救济,且超过收容期间的收容部分并非由法院审查,有违宪法第8条第1项保障人民身体自由的意旨,此法条应于2年内失效,相关机关应依此解释检讨修正相关法律,完成修法。
这次计有大法官苏永钦、蔡清游、黄茂荣、叶百修、汤德宗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李震山、陈春生、罗昌发提出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大法官陈新民提出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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