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5日电)监察院今天说,国立故宫博物院误触政府采购法规定,委托故宫合作社办理文物复制品及餐饮服务,通过纠正故宫与内政部。
纠正案文指出,故宫自民国90年7月起,误触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径自委托故宫员工消费合作社办理文物复制品销售及餐饮服务,违反采购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则,且历次决标结果都未依法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
监察院认为,内政部为合作社法的中央主管机关,对机关员工消费合作社承办机关委托业务所得盈余的处理,前后规定扞格又不明确,导致部分机关员工消费合作社误用法令,将“非由社员创造之盈余”分配予社员,悖离合作社法规定。
另外,监察院指出,故宫文物艺术发展基金自92年至101年渍损商品,报损金额新台币1371万余元,相关商品显未妥善存管,部分图片礼品及配合特展印制的书籍长期滞存,商品帐卡登载数量与库存数量未符,都有违失。因此今天通过纠正故宫与内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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