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 4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拟修消费者保护法,未来邮购或访问买卖产品非全面享有7天鉴赏期;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质疑消保权益开倒车。
消费者报导杂志社发行人陈智义指出,消保处拟修法,将消保法第19条赋予消费者透过邮购或访问买卖购得产品时,可享 7天鉴赏期的权益,修订特殊性质可除外,恐怕会让消费者权益开倒车。
他说,消保法的修法,若仅以特殊性质之类的用词修法,或是“授权主管机关决定哪些商品适用或排除”,未明订具体规范,无疑是让业者可借此开大门,排除7 天鉴赏期规范。
他指出,对于不适合 7天鉴赏期的产品,业者应反思就不该在网路上销售,否则已享受非实体店铺经营的低成本营运模式,又不提供消费者试用期权益,对消费者不公平;否则业者自己要设法提供消费者试用、检视管道,但若如此,也就不是邮购或访问买卖商品了。
他强调,消基会主张,消保法的修法至少要像国外一样,条列出不适用 7天鉴赏期的产品内容,以免开大门情况出现,让消费者权益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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